经济八大团体就第三次商法修订提交“忧虑”建议书
“经营不确定性将加大…企业负担加重”
经济界担忧,以“强制注销公司回购股份”为核心内容的第三次《商法》修订如果完成,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不确定性,因而呼吁国会作出理性判断。为缓解因《商法》及《劳动组合法》等一系列法律修订给企业带来的经营负担,核心诉求是应当优先推进在第一次《商法》修订时政界曾承诺的“背信罪修订”讨论。
大韩商工会议所、韩国经济人协会、韩国贸易协会、中小企业中央会、韩国经营者总协会、韩国中坚企业联合会、韩国上市公司协会、科斯达克协会等8个经济团体,20日表示,已向政府和国会转达意见,认为为将企业经营不确定性降至最低,有必要在第三次《商法》修订中进行合理的制度补充。据悉,该意见书已转交共同民主党和法务部等相关机构。
企业负担加重……经济界称“有必要进行合理补充”
首先,经济界指出,第三次修正案的立法宗旨在于“防止以公司财产取得的自有股份被任意用于特定股东受益的行为”。根据《商法》第341条,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自愿取得的自有股份属于该立法宗旨的适用对象;但依据第341条之2在合并等过程中非自愿取得的自有股份,并不符合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免除其注销义务。
非自愿取得的自有股份,多数是在政府鼓励向控股公司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尤其是对于石油化工等亟需进行结构调整的产业,经济界表达了强烈忧虑。如果必须注销在并购过程中取得的自有股份,不仅会拖慢业务重组速度,在产业剧变时期也存在我国企业竞争力下降的巨大风险。
经济界向政府和国会建议,如果“因特定目的取得的自有股份”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只需在处置时要求经股东大会决议即可。此外,还请求,如果企业必须注销依据《商法》第341条之2非自愿取得的自有股份,应当免除减资程序。因为包括合并在内的特定目的自有股份在注销时,须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等手续,一旦无法承受债权人大规模的清偿要求,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违法状态。
一位经济团体相关人士表示:“持有因特定目的取得的自有股份的企业,如果在关于自有股份持有和处置的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中失败,又在关于注销的特别决议中再次失败,就会每年面临处于违法状态的经营不确定性。”他强调:“如果免除减资程序,仅通过董事会决议也能注销,就可以在实现立法目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经济界还表示,如果不注销而选择持有或处置自有股份,由于必须每年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持有和处置计划的批准,中长期经营战略的可预见性将因批准与否而受到削弱。若就此每年反复召开定期和临时股东大会,可能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因此建议在无变动的情况下,将批准周期延长为3年一次。
国会曾承诺的“背信罪完善”讨论去了哪里
8个经济团体在提出上述诉求的同时,还指出,国会在去年第一次《商法》修订时曾承诺的“背信罪制度完善”讨论迟迟没有进展。既不消除对经营判断承担过度刑事责任的忧虑,也不缓解连锁立法修订带来的经营负担,却只是一味加快《商法》修订的推进速度。内容包括允许承包企业工会以原发包企业经营者为对象进行交涉的《劳动组合法》,以及关于集中投票制义务化和扩大审计委员分离选举等内容的第二次《商法》修订案,将分别于3月和9月实施。
经济界一直持续提出问题,认为背信罪的构成要件过于抽象,连合理经营判断的结果也暴露在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之下。在此次建议信中也指出:“由于第一次《商法》修订后,股东对经营层提起背信罪控告、举报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导致对大规模投资、并购等企业战略性决策可能被压制的忧虑日益加重。”
一位财界相关人士表示:“由于背信罪完善工作一再拖延,企业不得不搁置或回避经营决策。”他称:“为使企业能够积极推进投资与创新活动,应当在第三次《商法》修订之前,尽快通过将经营判断原则明文化等方式完善背信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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