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紧急制动是事故原因”

一名驾驶员在未与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因惊吓致行人摔倒,却未采取任何特别措施便离开现场,被判处罚金。


电动滑板车。照片与正文中的特定表述无关。记者 Kim Hyunmin 提供

电动滑板车。照片与正文中的特定表述无关。记者 Kim Hyunmin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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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蔚山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部(审判长 Cho Gukin)表示,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肇事逃逸致伤)罪名被起诉的A某,被判处罚金300万韩元。


A某被指控于去年8月下午在蔚山东区一处道路上驾驶车辆行驶时,致使骑共享电动滑板车通过人行横道的B某摔倒后逃离现场。


当时,A某在超速行驶的情况下,虽然是红灯信号,却未在斑马线前短暂停车就试图右转,在看到B某后才紧急停车。虽然车辆并未与人发生实际接触,但因被A某的车辆惊吓,B某在滑板车上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面部受伤。


A某随即从驾驶座下车,用湿巾擦拭了B某的脸部,但自认为对方并无大碍,便离开了现场。


然而,B某之后在医院被诊断为肋骨骨折等,需治疗4周,A某则以肇事逃逸罪被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A某主张,B某是骑着滑板车以较快速度通过路面不平整的人行横道时自行摔倒的。


但合议庭并未采纳这一主张。合议庭认为,A某在未减速的情况下违反停车信号行驶,且在迟迟发现B某后才紧急刹车,这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事故发生后,尽管B某并未明确、积极地表示自己不需要送医或治疗,A某却擅自判断对方无碍而离开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合议庭指出:“即便罪责并不轻,然而被告人仍表现出似乎不承认自身过错的态度。”



不过,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考虑到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负有相当责任,以及预计损失将通过保险得到赔偿等因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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