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灾事故向房东支付了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能就此向该建筑物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其趣旨在于,如果承租人也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赔偿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一方面是追偿债权人,另一方面又兼具负有赔偿义务的债务人地位,其权利随之消灭。大法院民事3部(主审法官 Noh Kyungpil)于11月20日,在A保险公司针对B某提起的追偿金请求诉讼上诉审(2024다324200)中,撤销了一审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事实关系]
A保险公司于2022年与建筑物所有人C某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同一建筑物中从事食材批发零售业的承租人B某,也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包含火灾赔偿责任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
2022年8月,B某经营的超市内发生原因不明的火灾,导致建筑物被烧毁。对此,A保险公司向房东C某支付了约5亿韩元的承租人保险金,并以所有人保险金名义另行支付约2亿韩元。此后,A保险公司提起追偿诉讼称:“向房东支付的2亿韩元所有人保险金,是代替承租人过失所致损失而清偿的金额,承租人B某应当返还该款。”
[下级审]
一审和二审在将承租人B某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定为全部损失的60%至70%的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就向房东支付的所有人保险金中相当于承租人责任比例的金额行使追偿权,因而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大法院判示:“如果承租人保险合同中包含赔偿被告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难以以支付所有人保险金为由,对承租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合议庭说明称:“保险公司因支付所有人保险金而对承租人取得的损害赔偿债权,与其作为承租人投保的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所负的债务,构成连带债务关系”,“保险公司同时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会出现类似因混同而导致权利消灭的现象。”
合议庭接着指出:“即便承租人向保险公司支付追偿金,仍可再次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责任保险金,这将导致违反诉讼经济的循环诉讼”,“最终,就承租人本不应返还的款项提起请求,即便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也不当。”
An Jaemyeong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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