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称“符合事实且出于公益目的”…发回重审

针对一名因揭露“以清洁设备培训为对价向现场管理者赠送洋酒”事实而被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清洁工人,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如属为了“公共利益”,则不能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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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24日表示,在国立中央博物馆清洁业务现场管理者A某起诉从事清洁工作的劳动者B某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部分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A某在2020年7月任职期间收受了B某赠送的一瓶价值15万韩元左右的洋酒。B某在赠酒前一天给A某打电话说:“我会放一瓶洋酒进去,你把储物柜先打开。”A某则嘱咐说:“不要跟其他人说。”对此,B某表示:“我会悄悄过去放在储物柜里”,“你不用再教我用‘滚刷’(清洁设备)了。”据悉,当时B某正在考虑,即便向外部机构支付150万韩元也要学习滚刷的使用方法。


此后,B某在工会办公室称,“A某以教授滚刷使用方法为条件,要求上缴洋酒,我因此进行了上缴”,在工会干部提出陈情后,A某和B某于2020年11月以违反廉洁义务为由,分别被处以减薪3个月的处分。


A某认为,B某发表“被要求上缴洋酒”的虚假言论,损害了其名誉,遂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审驳回了A某的请求,但二审认为,“即使B某并非按照A某的上缴要求提供洋酒,却将该事实告知他人,使之看似属实,从而损害了名誉”,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然而,大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合议庭指出,“关于清洁设备培训对价与金品提供挂钩这一事实,涉及博物馆公务员身份职工的违法行为或道德性,属于其所属集体的公共利益事项”。



合议庭同时表示:“即便B某因未能接受培训心生不满而披露事实,其中夹杂了以私利为目的的动机,只要其主要目的或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就应当视为是为了公共利益”,“难以断言B某的发言内容为虚假,相反,其与事实相符的可能性相当大,故违法性被阻却。”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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