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要引入吗]②日本、英国、德国等在范围和程序上有限制…美国“最强”
美无限制全面集体诉讼赔偿
英仅在合谋等竞争法领域引入美式机制
日德以团体诉讼先确定是否赔偿
此后由受害者单独起诉索赔
韩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2015年发生的大众汽车柴油排放作弊事件,被认为是最能直观展现集体诉讼制度威力的典型案例。当时美国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规模在147亿至200亿美元之间的赔偿。据悉,按每名车主计算,最高可获得1万美元(当时约1200万韩元)的现金补偿。美国投资者也以大众汽车为对象提起集体诉讼,获得了4800万美元(约650亿韩元)的赔偿。部分投资者损失之所以得到认可,是因为排放造假事实曝光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存托凭证(ADR)价格暴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柴油排放作弊事件的导火索,是大众汽车在2015年9月承认,曾在全球1070万辆柴油车上篡改与废气排放相关的软件。该软件被设计成:只有在车辆识别为处于行驶测试状态时,尾气减排装置才正常运作;而在日常行驶时则不启动,导致在实际行驶环境中,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量远超标准限值。
此后,大众汽车在主要国家纷纷面临集体诉讼,并不得不承担巨额赔偿。在德国,约26万人参与提起问题,最终以支付8.3亿欧元(约1.1万亿韩元)告终。相反,由于韩国没有集体诉讼制度,部分受害车主只能通过个别诉讼来应对。大众在韩国销售了12万辆相关车型,但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仅2000余人。时隔10多年,截至目前,法庭攻防仍在持续,赔偿程序推进缓慢。
最强有力的是美国式集体诉讼……须向所有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律界24日消息,与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韩国市场对本国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并未得到充分落实。即便是像2011年在韩国发生的加湿器杀菌剂受害事件这样,与生命直接相关、消费者损害极为严重的案件,相关损害救济也一直在延宕。根据2020年社会性惨祸特别调查委员会的统计,向环境部申报受害的人数为6817人,其中死亡1553人。未被查明的死亡受害者估计达1.4万人,健康受害经历者则被认为多达67万人。
美国是最强烈形态的集体诉讼活跃运作的国家。只要是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案件,不限特定领域即可提起集体诉讼,除非个人提出排除适用判决的单独申报(选择退出,opt-out),否则由代表受害人提起的诉讼判决效力将及于全体成员。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由被告企业出资设立救济基金,并一次性向成员分配的做法也已形成惯例。面对集体诉讼的企业,有的会向法院申请破产,经过重组后推动业务重整。
美国石棉制品制造商约翰斯·曼维尔公司,是因集体诉讼而破产的代表性案例。生产建筑材料的约翰斯·曼维尔公司,在石棉的致癌性已被揭示后仍继续销售相关产品,因此遭到集体诉讼。诉讼结果显示,该公司每年应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金额高达数亿美元,遂于1982年申请破产。该公司设立了规模25亿美元的石棉受害者专用信托基金,单独推进赔偿,并通过业务拆分,彻底退出石棉相关业务,对公司结构进行了重组。
除美国式之外,欧洲、日本等也在运行多种集体诉讼制度
除美国外,各主要国家也以多种方式为消费者开通集体诉讼渠道。不过,与不限定领域、且在未提出排除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对所有受害者”具有拘束力的美国模式相比,这些国家多以强度略低的形式,为金钱赔偿请求打开通道。
英国原则上只对明确表示参与诉讼意愿的受害者赋予判决效力。不过,英国通过2015年消费者权利法,在竞争法(反垄断法)领域引入了美国式集体诉讼。对于卡特尔或滥用交易地位案件,若受害者未像在美国那样逐一选择退出(opt-out),法院判决效力同样及于所有受害者。英国近期也通过征求意见,正在讨论扩大此类排除申报型集体诉讼适用范围的方案。
德国没有采用美国式集体诉讼,而是通过“示范确认诉讼”制度实现集体性损害救济。示范确认诉讼由消费者团体先就企业的不法行为及责任是否存在进行集中争议,个别受害者无需直接参与诉讼,只需登记即可。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承担责任,之后受害者即可选择性地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该制度一方面减轻了消费者对企业不法行为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负担,另一方面又通过只向选择参与诉讼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减轻了企业负担。
日本也运行着与德国类似形态的集体诉讼制度。日本于2013年引入为消费者受害进行集体救济的集体诉讼制度,并自2016年开始施行。在第一阶段,由消费者团体针对经营者是否负有赔偿责任作出确认;在第二阶段,受害者参与诉讼,确定各自的债权金额,按此结构推进诉讼。
只有韩国在各自为战……仍未获赔的加湿器杀菌剂受害者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8个成员国中,像这样缺乏消费者针对企业的集体金钱损害赔偿请求制度的国家,仅有韩国、瑞士和土耳其3个。不过,瑞士事实上也具备能产生准集体诉讼效果的特殊制度。
瑞士虽然不允许传统意义上的集体诉讼,但承认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自由转让,从而保障消费者通过集体方式获得赔偿。在大众柴油排放作弊事件中,瑞士消费者也没有选择提起个别诉讼,而是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投资基金,由该机构将请求权集合后,推动达成大规模和解。
相反,韩国并不存在此类集体金钱赔偿制度。即便发生大规模消费者受害事件,个别受害者也必须亲自提起诉讼,才能各自获得赔偿,致使在跨国企业不法行为面前,韩国消费者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的结构长期存在。
2011年发生的加湿器杀菌剂事件赔偿迟滞,就是典型案例。虽然2017年通过特别法,对住院费、丧葬费等部分费用给予了支持,但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直到事发17年后的今天仍未最终确定。为加湿器杀菌剂受害救济而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在2022年提出了最终调解案(对7027名调解对象受害者负担最高9240亿韩元的受害调解金额),但在加害企业中赔偿负担最多的Oxy和爱敬并未同意。
因此,该案件目前处于受害者个别提起民事诉讼的阶段,由于受害者都是各自推进诉讼,连准确的规模都难以掌握。受害者只能各自打官司,即便在某一判决中企业的赔偿责任得到认可,也只适用于提起该案诉讼的受害者。有舆论指出,如果韩国国内早已有集体诉讼制度,本可将多达数万名的受害者纳入一次诉讼中,迅速确定责任。个别诉讼时间拖得越久,科学因果关系的举证就越困难,而企业则在应对分散诉讼的过程中,于时间战中占据有利位置。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