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仅1%也要每年披露2次自家股票变动…自30日起实施
资本市场法实施令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扩大信息披露对象及次数…违规将从重处罚
新增披露重大灾害发生事实及应对情况
自本月30日起,持有本公司股份1%以上的上市法人必须每半年披露持股现状和处置计划等内容。同时,还须将此前已披露的处置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后公开。为强化重大灾害相关金融风险管理,金融当局还将重大灾害发生事实、应对措施等内容,新增为在业务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项目。
金融委员会23日在国务会议上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施行令》修正案已获通过。其核心是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法人能够自发地将本公司股份作为提升股东价值等目的加以运用。与此相关,金融委已于本月3日和17日分别通过了《有关证券发行及信息披露等的规定》与《资本市场调查业务规定》修正案。
修订后的施行令和相关规定将自本月30日起,与细化相关报表格式等内容的企业信息披露报表编制基准修正案一并施行。上市法人还必须在2025年业务报告中反映此次修订内容。
此前,上市法人仅在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5%时,才需每年披露1次。但今后,只要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1%,就必须在半年度报告中附上本公司股份的持股现状、持股目的及处置计划等内容,披露频次被强化为每年2次。同时,为便于更加具体地编写本公司股份处置计划,金融当局修订了披露报表格式,要求对今后6个月的详细处置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细致说明。
与此同时,修正案要求在业务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将此前披露的本公司股份处置计划与最近6个月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披露。如计划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30%,则必须对其原因作出具体说明。
修正案还为对上市法人在本公司股份的取得、持有、处置相关披露多次违规时实施从重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前,即使在处置本公司股份时漏记交易对手方或遗漏记载重要事项等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发生后,多以自愿更正了结,外界一直指出相关制裁缺乏实效性。
对此,修正案规定,在违反本公司股份披露义务时,将积极运用高管解职建议、限制证券发行、课征罚款、刑事处罚等多种制裁手段,并在违规行为反复发生时从重处罚,以切实实现赋予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宗旨。
与重大灾害相关的定期披露也得到强化。此前在业务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仅公开与重大灾害相关的刑事处罚及行政措施等事项,并不包含灾害发生事实。今后,重大灾害发生概况、损失情况、应对措施及前景等内容的披露也将被纳入法定义务。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在合并、重要业务或资产的转让与受让、股份的全面交换与移转等过程中,经营层向董事会成员所作的说明内容,以及董事会中讨论的具体事项,均须纳入董事会意见书,并在每一次董事会决议时予以披露。
金融委相关人士表示:“本次施行令修订是与国政课题第47-1号‘为提升股东价值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内容,通过制度完善,将进一步强化以股东价值为中心的企业经营文化。”
该人士还表示:“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有所缓解,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也将更加重视对普通股东等投资者的影响”,并补充称:“预计越来越多的上市法人将不再将本公司股份作为个别股东的工具,而是作为惠及全体股东的股东回报手段加以运用。”截至去年11月,本公司股份注销规模约为20.7万亿韩元,已超过2024年全年注销规模(13.9万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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