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局基于主要纠纷案例发布消费者注意事项指南

#1. 每月定期缴纳一定金额基金的A某,在5年后解约时提出投诉称,赎回手续费被收取的比例高于其原先所知水平,属于不当。对此,金融监督院表示,该基金并非以首次加入时点,而是以每月缴款时点为起算点,赎回手续费率随之不同的产品,因此难以认为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说明。


#2. B某因海外股票的股票分割程序延迟,导致无法卖出相关股票,遂投诉称金融公司应赔偿其损失。但金融监督院答复称,外汇证券交易说明书中已记载相关延迟内容,并且在股票分割前也发送了事前通知短信,因此金融公司的业务处理并不不当。


金融监督院于23日表示,随着投资者对金融产品投资愈发活跃,各类投诉也在持续提出,并公开了“通过主要争议案例了解的消费者注意事项”6项。其目的在于,筛选出金融消费者在投资金融产品时可能产生误解的争议投诉,提示相关注意事项,从而预防今后消费者受害。


金融监督院首先提醒,不同基金在赎回时,赎回手续费率可能会根据投资本金的入金期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申购基金前应确认手续费的计收方式。


A某的案例就是典型例子。就该基金而言,自各笔资金缴纳时点起至赎回款支付日为止,期限在5年以上的金额按1%,3年以上5年未满的金额按3%,3年未满的金额按5%计算,并将上述金额合计后作为最终赎回手续费,这一内容已在集合投资规约和投资说明书中作出说明。金融监督院表示:“在计算投资本金的入金期间时,需要注意起算点可能是各笔金额的实际缴纳(入金)时点。”


此外,对于通过互换合约追踪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其成本可能高于实物复制型ETF,投资时有必要加以确认。并且,如连续卖出、买入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可能因各金融产品结算日不同而产生垫款;对于海外股票,在进行股票分割时,变更内容的反映可能出现延迟,在一定期间内相关股票的买卖可能会受到限制。


新股认购权如未在认购期限内行使,则权利及效力将丧失,因此必须确认认购期限。此前,为参与增资发行而买入新股认购权证书的投诉人C某,主张金融公司未积极告知认购期限,导致其新股认购权消灭,因而要求赔偿购买新股认购权证书的对价。但金融当局指出,投资说明书中已记载“如未在认购期限内进行认购,则该权利及效力将丧失”等内容,并且也通过短信进行了相关告知,因此答复称金融公司的处理并不不当。



即便在认购期限内行使了新股认购权,如认购价款不足,新股认购申请也可能被取消,这一点同样需要注意。金融监督院表示:“新股认购权仅是通过追加缴纳资金来认购新股的权利,而并非可直接与新股交换的权利”,“如在认购期限内认购价款不足,则认购将被取消,新股认购权也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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