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从事灾难与安全工作的公务员责任负担
今后,推进积极行政的地方政府公务员,如按照积极行政委员会的意见办理业务,将在本机构自查和审计院审计阶段一并获得免责。在紧急情况下履行职责的,灾难·安全领域公务员的责任负担也将得到减轻。
行政安全部23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地方公务员积极行政运行规定》修订案已获国务会议通过。本次修订是为落实新政府国政课题、加强灾难和安全领域组织能力而制定的措施之一。
根据修订案,如因推进积极行政而进入纪律说明程序或引发民事、刑事诉讼,所属机关有义务在本机构层面提供保护和支援。各机关须指定积极行政保护官,对公务员予以保护。
随着各机关指定积极行政保护官,积极行政公务员在发生民事、刑事责任问题时,将能够获得法律咨询、律师委任、诉讼等费用支援,以及向侦查机关提交意见书等方面的帮助。
此外,过去按照积极行政委员会意见办理业务的情形,仅在各机关自查范围内可以免责;此次修订案将该范围扩大至“审计院审计阶段”,使得可以推定免责。为此,将强化积极行政委员会的公信力,对经征求审计机构意见并审议作出的委员会决定,完善程序,使其在审计院审计中也可以被推定为免责。
同时,还将减轻在紧急状况下推进积极行政的灾难·安全领域公务员的责任负担。鉴于此类工作具有必须迅速、紧急推进的特性,公务员难以及时事先经过积极行政委员会审议,修订案新设了允许事后追认并据此免予处分的依据条款。
并且,目前如因推进积极行政而被起诉或被举报,仅在起诉前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委任费用等支援;今后,将把支援范围扩大至刑事诉讼阶段,在被判无罪确定的情况下,对相关诉讼费用予以支援。
Yoon Hojung行政安全部部长表示,将继续营造一种环境,使公务员在无需背负审计或诉讼等负担的前提下,能够把当地居民的安全和幸福放在首位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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