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如果因海运公司员工错误设定集装箱温度,导致在陆上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则不应适用考虑到海上运输风险而减轻赔偿负担的商法规定。11月13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部(审判长 Park Youngjae 大法官)在DB损害保险公司针对HMM等提起的追偿金请求诉讼中,撤销了限制HMM赔偿责任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2025다211111)。
[事实关系]
DB损害保险公司与Doosan Robotics就20台用于出口美国的机器人手臂(Robot Arm)签订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由其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HMM受Doosan Robotics的运输代理公司委托负责海上运输,并提供了陆上运输所需的集装箱。
2022年9月,Doosan Robotics将机器人手臂运至仁川港。机器人手臂原计划通过陆路运至釜山港,再装船运往美国芝加哥。问题出在温度设定上。由于HMM员工失误,原本应设定为摄氏18度的集装箱温度被设定为零下18度,结果20台机器人手臂中有15台受损。
2023年4月,DB损害保险公司向Doosan Robotics支付了71万4270美元的保险金。两个月后,DB损害保险公司对HMM等提起追偿金诉讼。HMM主张:“集装箱的提供也是海上运输的一部分”,因此应适用限制海上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商法第797条第1款。
[下级审法院判断]
一审认为,“难以认定事故发生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未采纳HMM的主张。
二审则与一审不同,认为HMM的赔偿责任应当受到限制。二审合议庭认为,“HMM提供集装箱及设定温度的行为,均属于随运输进行的行为,是对货物进行收受或保管行为的一部分”。其认为,事故发生在海上运输的延长线上,因此应适用商法第797条第1款。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在海上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误解,遂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表示:“海上运输不同于陆上运输,具有固有风险,且损失金额也可能较大,因此有必要限制海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同时指出:“HMM提供集装箱并错误设定温度的行为,不能视为其作为海上承运人对运输物进行收受或保管的行为,也难以认为属于海上运输所伴随的固有风险。”
李相宇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