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综合审查是否牟利及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2日就文化体育观光部和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物的学习等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指引(草案)》引发的业界部分质疑表明立场,称该文件是“以人工智能(AI)技术发展与创作者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为前提的合理使用解释指引”。
此前,文化体育观光部于本月4日通过指引公布了AI开发企业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数据学习时,如何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指引据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AI开发、对著作物整体的利用、网络爬虫等,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对此,风险企业协会、韩国风险投资协会等创新风险企业团体协议会于17日发表立场文件,要求重新审议,理由是该指引可能使国内AI开发萎缩,并阻碍风险企业和初创企业的成长。
针对上述意见,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反驳称,“指引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制定本意并非如此”。该协会接着表示,“指引是以案例为中心,对现行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标准进行整理的参考资料”,并解释说,这不是引入新规制或向企业追加义务的文件。该协会还表示,“已就指引中部分表述提交了补充意见”。
业界部分人士主张,指引对“营利目的AI开发”持不利态度,但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指出,指引并非仅以营利与否来区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而是明确写明,应综合考虑著作物的变形与利用方式、对既有著作物市场的影响、著作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解释称,“即便存在营利目的,只要著作物以充分新颖的方式被利用,且不损害既有著作物市场,也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这样的内容已写入指引”。该协会表示,这与既有判例及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解释趋势相符,并非提出了“只要是营利目的就不是合理使用”这类机械化的标准。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明确指出,在以营利为目的的AI开发中利用著作物时,应当向创作者支付与该利用相应的正当报酬。在以获取收益为前提利用著作物的同时,却在不讨论报酬的情况下只要求扩大合理使用范围,这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宗旨不符。该协会强调,对著作物的正当对价是法律和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
对于业界提出的“在AI学习过程中整体使用或暂时保存著作物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主张,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表明了立场。该协会表示,“应当将技术上的必要性与法律上的许可与否分开判断”,并解释说,本次指引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合理使用的法律判断标准进行整理的文件。
针对指引未能充分反映海外合理使用趋势的质疑,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各国的著作权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难以进行简单比较”。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到,即便在美国,也尚无将AI学习整体一概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判例,相关诉讼仍处于对各个个案分别作出判断的阶段。相反,海外通过与著作权人协商或签订许可协议来解决问题的动向正在扩大;欧洲和日本也并未采用与韩国相同形式的合理使用制度,因此制度前提本身就不同。
对于业界部分人士担忧指引会加剧法律不确定性,进而导致产业萎缩和投资减少的观点,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称,“通过具体化现行著作权法的解释标准,反而可以提高法律判断的可预见性,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为稳定的决策环境”。
此外,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补充表示,“与国内学习数据相关的政策和解释标准,不仅适用于国内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在韩国开展业务的海外企业,因此以此为依据,担心我国企业全球竞争力削弱的逻辑说服力并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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