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力安全委员会19日表示,当天召开第227次会议,决定对违反《原子力安全法》的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和韩国原子力研究院作出行政处分。
针对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委员会决定:▲就未取得运行变更许可即更换阀门的韩光5号机,处以6亿韩元罚款;▲就6台机组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锚栓,处以72.125亿韩元罚款;▲就月城2号机和韩光6号机在排放液态、气态废弃物时未实施放射能监测,处以26.4亿韩元罚款。合计将对其处以104.525亿韩元罚款。
针对韩国原子力研究院,在机张研究用反应堆部分设施建设变更中,未取得建设变更许可而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的事项,将处以6000万韩元罚款。
另一方面,当天原子力安全委员会还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为完善发电用反应堆继续运行时实施的定期安全性评价项目等而制定的《原子力安全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等部分修正案(草案)》。
首先,对于拟继续运行的情形,在定期安全性评价中,允许从“关于经年劣化的事项”中剔除与“主要设备寿命评估”部分重叠的内容。
此外,将定期安全性评价中“关于放射线应急计划的事项”调整为与依据《原子力设施等防护及放射能防灾对策法》制定的“放射线应急计划”相一致。
在就放射线环境影响评价书草案征求居民意见的过程中,将专业内容通俗化的说明文提供义务化;同时,将事故管理训练周期由原先规定的“2年以内周期”明确为“每年至少1次”,以此反映多项改进内容。
原子力安全委员会表示,期待通过本次修正案,明确不清晰、含糊的条文,从而实现更加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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