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28日前征求40天意见
最近3年大规模社会灾难频发
立法草案涵盖特别预防对策和监测体系等
将《灾难基本法》相关规定移入新立法草案

为系统管理坍塌、群体踩踏等社会灾难而制定《社会灾难对策法》的程序已经启动。


行政安全部18日表示,将自19日起至明年1月28日止,为期40天,就规定社会灾难预防、准备、应对及其他对策事项的《社会灾难对策法》制定案进行立法预告。


启动制定社会灾难对策法…自19日起预告立法 View original image

自2022年梨泰院惨案、2023年客机惨案、到今年国家情报资源管理院火灾导致行政信息系统瘫痪等,近期大规模社会灾难接连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由此,关于有必要制定单行法律,以便对社会灾难进行系统、高效应对的主张持续被提出。


总统 Lee Jaemyung曾承诺,“将制定社会灾难管理与应对相关法令,以系统应对不断增加的社会灾难”,政府也将制定《社会灾难对策法》作为国政课题推进。


首先,根据制定案,将制定并实施社会灾难特别预防对策。对于社会灾难发生风险较高的地区或设施,由行政安全部长官制定特别预防对策,由地方政府实施。包括老旧工业园区、空置房屋密集区、边境地区在内,以及残障人士、老年人、儿童等难以自行避难的安全脆弱群体居住或使用的设施,有望得到更有力的社会灾难预防保护。


为系统应对社会灾难,将构建危机征兆监测体系,并根据灾难发生时期建立和维持备战态势。根据灾难类型,灾难管理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要系统构建各类危机形态的监测手段、方法及相应处置事项,一旦发现危机征兆,须迅速应对。


灾难管理责任机构应保持事前备战态势,以提前应对春季山火、冬季火灾等特定时期频发的社会灾难。行政安全部和灾难管理主管机构将为此开展指导和检查。


在社会灾难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还将强化为防止损失、迅速善后而设立的应对体系。地方政府以及警察机关、海警机关、消防机关的负责人,为防止人员伤亡,可责令设施管理者等相关人员中止正在进行的活动或事件,或下令疏散人群等必要措施。必要时也可由其直接采取行动。


在发生大规模损失时,为实现迅速的灾难善后,将在国家和地区社会层面构建一体化应对体系。有关机构负责人为此须构建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协作体系。


同时,将把《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中仅适用于社会灾难的规定移交至本法,并改善现行制度中暴露出的问题。


此前由主管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首长指定的“特定管理对象地区”,今后将由行政安全部长官从综合视角直接指定。所谓特定管理对象地区,是指灾难发生风险显著偏高或需要持续管理的地区。对于能源、自来水等国家核心基础设施,行政安全部长官也可以直接向主管中央行政机关首长提出指定请求。


为预防因人群密集引发的灾难和事故,还将引入“重点管理对象人群密集设施指定制度”。民间如举办地方庆典,须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并向管辖地方政府申报。



行政安全部长官 Yoon Hojung表示:“保护国民生命和安全是国家的第一要务,我们制定《社会灾难对策法》,是为了防止10·29梨泰院惨案、12·29客机惨案等悲剧在我们的社会再次发生。今后也将持续补充和发展国家灾难安全管理体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