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公开冬季漏水、火灾相关保险纠纷案例
Ra某在冬季天气转冷时,其以全租方式居住的公寓内埋设管道发生冻裂。由此产生的漏水给楼下住户造成了淹水损失,对方向Ra某要求承担维修费用。Ra某遂向自己投保的日常生活责任保险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告知,由于埋设管道属于住宅所有者负有管理义务的部分,不属于保险金给付对象。
金融监督院于16日公开了冬季经常发生的漏水、火灾相关保险纠纷案例。
日常生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居住住宅的所有、使用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中,因偶然事故对他人身体或财物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予以赔偿。即便承租人本人投保了日常生活责任保险,如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归属于出租人,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Ra某因无法通过自己投保的日常生活责任保险获得对全租公寓漏水事故的赔偿,遂向房东请求帮助。但房东在2019年5月通过分销取得该公寓并入住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告知,由于被保险人(房东)并未实际居住在该公寓内,因此不属于保险金给付对象。
以2020年4月之前为基准的日常生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实际居住于保险单所载明的住宅时,才予以赔偿。但此后条款修订,将事故赔偿范围从被保险人本人居住的住宅,扩大至被保险人通过出租等方式允许他人(承租人等)居住的住宅。
Gu某在2022年5月通过分销取得一套公寓并入住时,投保了日常生活责任保险。去年6月因被派往地方工作,将原先居住的公寓以全租方式出租并搬家,但未变更保险单中记载的保险标的物(住宅)。
Gu某在搬入的新公寓发生漏水,致使楼下住户受损后,向此前投保的日常生活责任保险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告知,发生漏水事故的公寓虽然是被保险人的实际居住地,却并非保险单记载的公寓,因此不属于赔偿对象。
投保后如因搬家导致保险单所载住宅与实际居住住宅不一致,与实际居住住宅相关的事故可能得不到赔偿。不过,根据条款,如能确认被保险人已经不再居住或不再拥有变更前保险单所载住宅,且搬入住宅的风险并未显著增加,则也有可能获得赔偿,因此需要另行确认。
Kim某因平时担心自己居住的老旧公寓会发生给排水管道漏水事故,经熟人介绍投保了给排水设施渗漏损失保险。此后实际发生漏水事故,他申请理赔却被拒。保险公司称,漏水原因在于建筑物防水层,而非给排水管道等设施,该情形不属于赔偿范围。
给排水设施渗漏损失保险,对被保险人所有或居住的住宅等建筑物中的水箱、给排水设备及水管因偶然事故发生漏水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因非给排水设施的原因,如建筑外墙裂缝或防水层损坏等导致的漏水损失,则不予赔偿。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冬季由于寒潮、强风等气象环境恶化,漏水、火灾和坠落事故有所增加。应当参考主要纠纷案例,更有效地防范冬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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