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纠正措施引发财务危机”
金委会称“因不良资产所致,难以避免”

乐天损害保险反对金融委员会作出的“及时纠正措施”,申请停止执行等,展开正面应对。保险公司针对拥有监管权、处于优越地位的金融当局提起诉讼之举并不多见。乐天损保方面主张,如果该措施维持,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大规模退休年金流失和市场信任崩塌,但金融委员会坚持认为,这是因不良而采取的不可避免的措施。虽然乐天损保在公司名称中包含“乐天”,但并非法属乐天集团。乐天集团于2019年将其持有的乐天损保53.49%股权出售给私募基金JKL Partners。


12月11日,在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4庭(审判长部长法官 Lee Sangdeok)审理的案件(2025아14082)中,以代表理事 Lee Eunho 为首的乐天损保一方诉称,金融委员会的及时纠正措施使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及时纠正措施是当局为恢复存在不良可能性的金融机构健全性而启动的措施,按阶段分为经营改善劝告、要求和命令。2025年11月,金融委员会依据经营实态评价结果,称乐天损保在资本充足性项目中被评为4级(脆弱),并决议向其发出经营改善劝告。


乐天损保方面表示:“如果不停止及时纠正措施的效力,规模达3万亿韩元的退休年金将被撤出”,“由于及时纠正措施,目前也无法支付新型资本证券的利息,市场正在将此视为违约信号(Default)。”新型资本证券虽有到期日,但可根据发行公司的决定予以展期,因此在会计上被视为资本的债券。一旦发行方被指定为不良金融机构,可能会中止支付该债券利息。


乐天损保方面还主张:“金融委员会以非计量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及时纠正措施,却完全未公布评价标准”,存在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可能性。法律保留原则是指一定范围内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公法原则。


对于乐天损保难以进行为恢复健全性而增资配股的原因,代表理事表示:“与隶属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公司不同,乐天损保必须在市场上筹集资金,因此耗时较长,又叠加了及时纠正措施”,“从JKL Partners推动出售公司的角度看,也存在这一因素。”其意在说明,在大股东有意处置股权的情况下难以实施增资。随后他强调:“如果不停止及时纠正措施的效力,预期年底退休年金客户将大举流失”,乐天损保正处于严重危机之中。


金融委员会方面反驳称:“长期以来,当局一直对在经营实态评价中获得低等级的金融机构实施及时纠正措施,非计量评价项目也已公开”,在法律上不存在问题。并表示:“客户流失的原因不是及时纠正措施,而是不良本身”,“如果乐天损保制定包括资本扩充方案在内的经营改善计划,并获得当局批准后予以公布,就能重拾市场信任。”其含义是,即便停止及时纠正措施的效力,也无法提升已下滑的乐天损保声誉,制定令市场能够理解的对策才是当务之急。


出庭担任乐天损保诉讼代理人的是 Kim & Chang 法律事务所律师 Lee Hyoje(司法研修院第29期),担任金融委员会诉讼代理人的是法务法人Barun律师事务所律师 Choi Youngno(第16期)。



Lee Sangwoo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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