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个人用水上休闲器具被用于营业用途并发生事故,只要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的免责规定,保险公司就必须支付保险金,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11月13日,大法院民事第2部(主审大法官 Eom Sangpil)撤销了驳回原告A某保险金请求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2023다271156)。


[事实关系]

2015年8月,A某在水上休闲公司相关人员的指导下接受尾波板(利用快艇牵引力在水面进行的运动)课程时受伤,需治疗6周。A某在2019年2月就该事故向相关责任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最终胜诉确定后,又向承保该快艇的DB损害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亿韩元的保险金。DB损害保险公司则主张,该个人用快艇被用于营业用途,公司对保险金不负给付责任。


[下级审法院判断]

一审判决DB损害保险公司应向A某支付1亿韩元保险金。一审合议庭表示,“无法得知DB损害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依据水上休闲综合保险条款的何处,且难以认为存在免责事由”。

相反,二审(原审)与一审不同,认为“如将个人用保险的水上休闲器具用于经营者用途或业务用途,则应视为不属于保险标的”,遂驳回A某的请求。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认为原审误解了关于保险条款解释的法律原则,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合议庭指出,“水上休闲综合保险条款中并不存在‘对于使用个人用水上休闲器具作为经营者用、业务用而发生的事故,DB损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一旨趣的免责规定”。



记者 Lee Sangwoo,《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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