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16日表示,自明年起,企业不仅要在各自的业务报告中记载审计人,还必须记载与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非审计服务合同的签订现状。


所谓网络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即便与审计人分开运营,但共享品牌名称的咨询法人。此前,由于去年12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对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被修改为与国际职业道德规范相同,这些咨询法人等也被强制要求对审计对象公司遵守独立性。


据此,金融监督院要求公司和审计人方面仔细确认需要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并特别注意避免损害审计人的独立性。


具体而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签订非审计服务合同之前,也必须审查与网络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否遵守审计人独立性。此外,在网络会计师事务所以分包形式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也应予以注意。金融监督院方面补充称,所谓“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事务所同样可能存在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也有必要进行确认。


同时,审计人应当运行独立性检查程序,以全面掌握并汇总网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并需与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充分交换意见。


相关修订后的表格可在金融监督院电子公告系统主页的“信息披露业务·制度–企业信息披露指南–信息披露业务公告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事项”中查询并下载。



金融监督院表示:“随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对象公司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合同签订现状也向信息使用者公开,审计人在执行外部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将得到提升,会计透明度也将得到改善”,并称“金融监督院今后将通过对审计人的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审计人独立性遵守情况及审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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