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实习生施加强势并实施二次伤害”
中央劳动委称“解雇过重”提起上诉…二审在即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对在职场内反复实施性骚扰和欺凌行为的员工作出解雇处分是正当的。这推翻了中央劳动委员会此前作出的“解雇过重”并指示撤销解雇的决定。

法院裁定,对在职场内多次实施性骚扰和霸凌行为的员工予以解雇属于正当行为(为帮助理解报道而配的示意图片,与正文内容无关)。

法院裁定,对在职场内多次实施性骚扰和霸凌行为的员工予以解雇属于正当行为(为帮助理解报道而配的示意图片,与正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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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曹界30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 Kang Jaewon)在韩国不动产院起诉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请求撤销“关于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的案件中,判决原告胜诉。


韩国不动产院在确认2023年于江陵支社担任部长的员工A某,对同一部门的聘用制实习生等员工多次发表带有性意味的言论并进行身体接触后,经过调查程序,对其作出了解雇处分。调查报告中还记载,实习生举报问题后,A某表示“想自杀”等,被怀疑构成二次伤害的反应。


调查结果显示,A某曾对实习生发表“是否追求睡一觉再交往”之意的言论,并以自己的评价会影响其实习转正为由施加不当压力。对另一名员工,则多次说出“虽然结婚了,但还想谈恋爱”等话语,并提出一起住宿等不当言行。


在初步审查中,地方劳动委员会认为A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驳回了其救济申请;但中央劳动委员会仅将A某部分带有性骚扰性质的言论认定为处分事由,认为解雇过于严厉。对此,不动产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考虑到行为的范围和反复性以及其职务级别,解雇是适当的”。


法院最终支持了不动产院的主张。合议庭认为,调查报告中记载的全部行为都可以作为处分事由,中央劳动委员会所指摘的“追加处分事由”也不成立。此外,受害者的陈述前后一致,有同事证言予以充分佐证。


合议庭尤其严肃看待这样一点:性相关言行和以权势为手段的欺凌行为,是针对实习生等在组织内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实施的。“即便综合考虑A某提出的各种情节,也难以认为解雇在社会通念上明显不当”,“解雇处分是符合处分基准的适当措施”。


同时,法院强调,性骚扰和职场欺凌是侵害劳动者人格权和基本权利的重大行为,用人单位负有防止此类行为的责任。合议庭指出,“在违纪行为已经被明确查实的情况下,有必要作出严正制裁”。



不服该判决的中央劳动委员会已提起上诉,案件将在二审继续审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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