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直接管理GA风险…也有人担忧成“半吊子”落实
第三方风险管理指引自1日起实施
保险公司评估GA…防止不当销售和过度竞争
因GA反对,最终版指引大幅放宽
自1日起,规范保险公司建立针对代销本公司保险产品的法人保险代理公司(GA)风险管理体系的指导方针正式施行。不过,由于制度在实施前夕较初稿大幅放宽,也有声音担忧其有效性将有所下降。
据金融业界1日消息,自当天起,保险业开始实施“第三方风险管理指导方针”。所谓第三方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将保险销售业务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第三方)的GA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风险。相关讨论始于去年保险改革会议,当时从预防不完全销售和过度竞争的角度提出了这一议题,随后金融监督院于今年3月公布了引入指导方针的方案。此后,金融当局与生命保险协会、财产保险协会、保险GA协会等持续就指导方针制定进行协商。
去年9月,生保与财险两协会公开了指导方针初稿。初稿中纳入了要求保险公司以定量与定性方式测量对GA风险的细化指引。定量指标包括不完全销售比例、投诉发生件数等;定性指标则包括GA内部控制水平、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适当性等内容。同时也允许保险公司利用自行制定的检查清单来衡量相关风险。
但GA业界反对称,初稿中提出的细化运用指引侵犯了行业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认为相当于赋予保险公司类似金融监督院级别的资料提交要求以及审计、尽调权限。保险GA协会指出,现行规定要求GA向所有合作保险公司重复提交相同资料,不仅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还可能导致经营战略暴露,因此请求修改。其后,保险GA协会与生保、财险两协会重新展开协商,并于近期形成了协议方案。
根据该协议方案,“委托方的审计及资料要求权限”被放宽为“保险公司的检查权与资料要求权以及受托方对此的协助义务”。当GA发生第三方风险时,保险公司“必须中止或变更业务委托”的条款,也被柔化为“应考虑中止或变更”。保险GA协会相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要求提交资料属于协助范畴”,并称“如果过度要求提供属于GA营业秘密的资料等内容,GA可以拒绝,我们已经通过与当局的问答形式确认了这一点”。
金融当局计划通过第三方风险评估,当保险公司与评级较低的GA合作时,在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K-ICS)时要求额外计提所需资本;与优秀GA签约的,则将制定给予激励的方案。保险业界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在博弈的最后阶段引入GA资料提交拒绝权,实属可惜”,“当局不直接管控,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间接管控的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到在保险公司与GA的关系中,GA处于‘甲方’地位这一现实”。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