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错误”
“不能断定课税处分当然无效”
“瑕疵须重大且客观明显”
全员合议庭再次确认法律原则

最高法院推翻产银胜诉并发回重审:“对借名账户征税是否无效要进一步审查”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认为,不能仅以对借名账户征收地方所得税预扣税的处分属于“错误课税”为由,就断定该处分当然无效,并据此撤销了认定不当得利返还的二审判决。理由是,关于该课税处分瑕疵是否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度,审理不够充分。


据法律界1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eo Kyunghwan)在韩国产业银行针对大韩民国(国税厅)及首尔市、安养市、丽水市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本案起因于:对于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国税厅调查后事后被认定为借名账户的账户中所存放的金融资产,课税机关依据《金融实名法》第5条关于“非实名资产所得90%预扣征收”的规定,征收了地方所得税。产业银行则提起民事诉讼,称“该账户仅属单纯借名账户,不属于预扣征收对象”,请求返还已缴纳款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所得并非预扣征收对象,课税本身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然而,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重申了2018年全员合议庭既有法理,即课税处分要被认定为当然无效,不能仅以存在简单的法律解释错误为由,其瑕疵必须“重大且在客观上明显”。接着指出:“本案账户所得是否属于《金融实名法》第5条的适用对象,属于在解释上尚有争议的事项”,“原审未审查课税机关的判断错误是否严重且明显到足以导致处分当然无效,即径直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对此予以指责。


因此,大法院以“未尽必要的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次判决被解读为再次确认:即便存在错误的税款征收,也不能立即据此认定为“无法律上原因的征收”而在民事上确认不当得利,必须首先严格审查相关行政处分是否有效,即其瑕疵是否符合“重大且明显”的要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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