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指出,对于健康保险费退款消灭时效已被中断的当事人,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应当退还保费。

Park Samsuk 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在政府世宗办公大楼国民权益委员会大会会议室发言。 联合新闻提供

Park Samsuk 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在政府世宗办公大楼国民权益委员会大会会议室发言。 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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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国民权益委员会表示,对于退款消灭时效已被中断的当事人,却仍适用消灭时效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应向其退还健康保险费。


实际案例中,2022年6月因综合所得税课税而缴纳约3700万韩元健康保险费的A某,在通过提起撤销所得税课税处分诉讼拿回所得税后,于去年7月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申请退还多缴的健康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1条规定,多缴保险费的退款消灭时效为3年,但如果存在诉讼上的请求,根据《民法》第168条,时效将被中断。然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A某的诉讼是针对税务所提起的为由,拒绝退款。


国民权益委员会认为,在多缴健康保险费一事上,A某并无可归责的过错,而且其已针对税务所提起长达3年的诉讼,纠正了错误的课税处分,如今却还要其再次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起健康保险费退款诉讼,实属苛刻,因此提出意见,认为应退还约3000万韩元的多缴健康保险费。



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Han Samsuk表示:“行政机关基于错误的所得资料过高核定健康保险费,就应当退还多缴部分,这才是符合国民期待的积极行政。”他还表示:“国民权益委员会今后也将为提升国民便利,积极处理各类投诉和民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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