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厂焊工被钢板夹死…最高法院:“不论作业区边界均须承担责任”
2.3吨钢板倒下致附近焊工死亡
“即使不是工作地点也应在有危险时进行管制”
二审:“不能狭义理解作业场所范围”
最高法院维持原审有罪判决
关于一宗在现代重工造船厂发生的死亡事故:一块重达2.3吨的钢板倒下,砸死了在其他区域作业的焊工。就此案,二审法院以“即便不是劳动者实际作业的地点,只要是可预见存在危险的作业场所,就必须采取出入管制等安全措施”为趣旨作出有罪判断,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人试图通过狭义解释作业场边界来规避责任的主张,这一裁决扩大了承认大型造船厂现场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的尺度。
据法律界28日消息,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Shin Sookhee)驳回了因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及业务过失致死嫌疑而被起诉的HD现代重工造船海洋事业部代表、部长、组长、组员以及HD现代重工法人的全部上诉。此前原审判决对个人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对法人判处罚金2000万韩元的有罪判决就此被最终确定。
案发于2021年2月,地点是蔚山东区造船海洋事业部的外板排布作业场。当时约2.3吨重的外板在未被妥善固定的情况下发生倾斜,砸向在附近准备焊接作业的40多岁工人,致其因挤压伤及颅脑损伤死亡。本案争点在于,发生事故的地点并非死者的“本人作业场”。
被告人主张:“并无法律义务将劳动者并未作业的场所也划定为禁止出入区域。”但一、二审均未予采纳。二审合议庭指出:“不能仅因《产业安全保健基准相关规则》第14条规定在‘作业场’一章,就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劳动者实际从事劳动的地点”,并裁示称:“只要是危险持续存在的空间,就应当不问劳动内容及区域划分,一律采取安全措施。”
最高法院也认可了这一同样趣旨的原审判断。最高法院表示:“原审判断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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