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地方法院全景。

光州地方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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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18民主化运动一周年纪念日前夕,曾尝试举行谴责全斗焕新军部集会的一名高中生,在时隔44年的再审中被判免诉。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2部(金钟锡首席法官)27日表示,在针对因违反《集会及示威有关法律》被起诉并获宣告缓刑的A某(61岁)一案的再审中,撤销原判并宣告免诉。


A某在高中就读期间的1981年4月前后,在5·18一周年纪念日前夕,因向光州市内各高中散发抵抗军政权暴行内容的传单并策划相关示威而被起诉。


所谓免诉,是指因公诉时效已经经过,或犯罪后相关法律被修改或废止等原因,无需进行实体审理而终结刑事诉讼的判决。在再审前,A某被最终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



本次再审是依据《关于5·18民主化运动等的特别法》于今年4月启动的。该特别法规定,因阻止或反对破坏宪政秩序的犯罪行为而被判有罪的人,可以申请再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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