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差别表决权、毒丸计划等经营权防御手段

在共同民主党推进包含强制注销公司自有股票内容的第三次《商法》修正案之际,有意见担忧,此举将助长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蚕食。理由是企业无法再将自有股票用作经营权防御工具,从而使外国企业更容易在韩国发动“企业狩猎”。


27日,国民力量党连任议员聚会“对案与责任”在国会召开“第三次商法修正案讨论会”,梳理问题与对策。专家指出,一旦将自有股票注销义务化,企业将失去经营权防御、股价提振以及资本金运用等手段。与主要发达国家不同,如果仅在韩国强制注销自有股票,将成为“韩国折价”(Korea Discount)的成因之一。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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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won Jaeyeol 庆熙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表示:“企业将在敌意并购(M&A)面前处于毫无防备的状态,因此为了保护业务,不得不采取花费高昂的措施。”股份公司 TirTir 的律师 Jo Ijae 也称:“如果经营权不安持续,企业就会转而偏向追求短期业绩的经营,而非进行面向未来的投资。”


据此,有意见认为,与其实行强制注销,不如在自有股票处置方式中增加防止股东受损的方案,或将因特定目的而取得的自有股票排除在注销对象之外。同时,也有声音主张,从根本上应当允许经营权防御手段。东国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Min Sejin 提出了几项方案:▲赋予创始人和经营层所持股份更多表决权的差别表决权;▲允许以低于现有市价的价格认购新股的“毒丸计划”(新股认购权);▲发行“黄金股”,使其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行使否决权等。



国民力量党政策委员会议长 Kim Doeup 批评称:“Lee Jaemyeong 政权对企业高度忧虑的自有股票强制注销问题,采取的是‘先匆忙推进,如果有问题再修改’的态度,用这种方式处理国家经济并不妥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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