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第一批横幅
已判有罪确定
2018年4月又张贴新内容
一审认定地点与手法相同属包括一罪
属重复起诉 驳回公诉
最高法院:“新横幅属独立行为” 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反复张贴诽谤横幅属新罪行” 公诉驳回改为实体审理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大法院在一起在公司门前电线杆和行道树上反复张贴虚假横幅的案件中,推翻了前后两起案件构成“包括一罪”(将连续实施的行为视为一罪的概念)的原审判断,将案件发回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据法律界24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在一宗因在公司门前张贴载有虚假事实的横幅而被起诉的案件中表示,“在先行案件与本案之间,应当认定存在犯意的中断及更新”,因此撤销了一、二审作出的公诉驳回判决,将案件发回中央地方法院。


相关被告人因自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在公司门前张贴虚假横幅,被起诉并接受了一次审判。另因其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实施同样行为被起诉,在2021年二审中被判有罪,同年10月大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予以确定。在此前的2018年3月,法院已对这些横幅作出收缴处理。


但一审和二审认为,两次犯罪在地点、方式、内容上相似,构成包括一罪,并以属于重复起诉为由作出公诉驳回判决。理由是,既然在先行案件中已就该犯罪行为受到处罚,再次起诉属于宪法所禁止的重复起诉。


然而,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包括一罪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方法、动机和目的、各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中间是否存在制裁等因素。尤其是,基于因法院作出假处分决定而导致犯罪中断、新横幅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张贴时间出现间断等事实,大法院判示:“不能将先行犯罪与本案犯罪视为一个连续的行为。”



大法院称:“在先行案件的公诉事实与本案公诉事实之间,应当认为存在犯意的更新”,并判示“不能视为包括一罪”。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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