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劳动组合法施行令草案出台
细化谈判单位分离判定标准
首阶段分离原承包工会与分包工会
分包方可依其特性进一步细分
最大限度减少劳资间用人资格争议
原承包用人方将以“实质支配力”为准
政府在推进“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3条修正案)实施过程中,为确保外包企业工会实际谈判权,决定通过举出3种示例,细化谈判单位分离标准。在维持谈判窗口单一化框架的同时,鉴于外包工会之间在职务和利害关系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政府表示将予以保障。至于作为谈判前提的“用人单位资格”判断,将由劳动委员会根据发包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支配力作出认定。
雇佣劳动部24日表示,将为配合明年3月实施的“黄色信封法”,自25日至明年1月5日就部分修订《劳动组合法施行令》进行立法预告,以促进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之间的实质性谈判。雇佣劳动部长官 Kim Younghun 称:“在保障外包工会实质谈判权的同时,为构建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之间稳定的谈判框架,制定了本次修正案。”
根据外包特性运行多种分离制度
施行令规定,在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进行谈判时,将尊重劳资双方的自主谈判,如果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同意进行自主及共同谈判,政府将根据双方一致意愿,尽最大努力予以支持。但如未能达成合意,将启动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同时通过劳动委员会的谈判单位分离,最大限度保障外包工会的实质谈判权。
在劳动委员会进行谈判单位分离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工会与外包工会在谈判权范围、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劳动条件、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原则上将分离谈判单位。此后在对外包工会之间进行谈判单位分离时,将在最大限度尊重并反映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已达成合意事项的前提下,若劳资双方意见不一致,将运行谈判单位分离制度。
方式包括:▲按各个外包企业分别分离(当职务、利害关系及工会特性存在显著差异时)▲按相似外包企业分离(当职务等特性相似时)▲按全部外包工会整体分离(当全部外包的职务等特性相似时)等。此外,还可考虑多种分离方式。若外包工会未提出谈判单位分离申请,政府计划引导其与发包方工会结成联合,与发包方用人单位开展谈判。
谈判单位一旦分离,将按分离后的各谈判单位推进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分别确定各自的谈判代表工会。政府计划在外包工会谈判窗口单一化过程中,支持自主构成联合谈判团以及通过授权和联合方式实现自主结盟,指导防止少数工会被排除在外。
审查发包方“实质支配力”判断用人单位资格
施行令还包括为促进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谈判而制定的现场指导方案。在谈判单位分离及窗口单一化过程中,如劳动委员会就特定劳动条件认可发包方具有实质支配力,则由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推进谈判程序。雇佣劳动部解释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围绕谈判前用人单位资格与否的劳资争议。
此后在谈判过程中,如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就超出已被认可用人单位资格范围之外的谈判事项进行自主协商,将最大限度保障谈判自主性。若在谈判窗口单一化过程中,被认定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谈判,政府计划通过地方雇佣劳动机关予以指导,并推进作为不当劳动行为的司法处理。
如在谈判前后过程中,发包方用人单位与外包工会就用人单位资格范围等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用人单位资格判断支援委员会(暂称)”将协助判断是否负有谈判义务。雇佣劳动部相关人士表示:“正在研究将用人单位资格判断支援委员会设在劳动委员会,还是设在政府内部。”他还称,鉴于劳动委员会工作量增加,“正在持续讨论增加调查官人手、扩充基础设施等问题”。
Kim 长官表示:“政府将在年内制定有关用人单位资格判断及劳动争议范围的指导方针,以消除一线的不确定性,并尽最大努力帮助劳资双方在法律实施前做好准备。今后将与劳资双方集思广益,构建对话与妥协的新范式,努力为实现共生与真正的增长创造契机。”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