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安全部发布禁止横幅广告适用指引
包含仇视特定国家、歧视女性、蔑视男性等内容
“将积极配合国会修订户外广告物法”

政府发布了指导方针,允许将包含贬低特定国家等内容的仇恨、诽谤性表达的横幅归类为“禁止广告物”。


行政安全部表示,为加强对近期不断增加的仇恨、诽谤性表达横幅的管理,已制定《户外广告物法禁止广告物适用指南》,并将自18日起实施。此前,总统 Lee Jaemyung 在本月11日的国务会议上指示制定应对仇恨横幅的对策。


特定国家歧视性横幅属“禁止广告物”范围…行政安全部发布指引 View original image

行政安全部之所以制定该指南,是因为目前为减少仇恨、诽谤性政党横幅而推进的《户外广告物法》修法虽已在国会讨论中,但修法尚需时日。指南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提出了可将仇恨性横幅界定为禁止广告物的标准。根据《户外广告物法》第5条第2款,▲正当化犯罪行为 ▲淫秽、颓废内容 ▲妨碍青少年保护和引导 ▲具有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内容、存在侵犯人权忧虑的广告物等,均属禁止对象。


此次指南在尽可能保障言论自由这一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宪法第21条第4款,对侵害他人权利、名誉,或损害公共道德及社会伦理的表达,将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禁止广告物共被分为六类:▲正当化犯罪行为或以残忍方式加以表现的内容 ▲因淫秽或颓废等内容,有可能损害良好风俗的内容 ▲可能妨碍青少年保护与引导的内容 ▲作为博彩产业广告物、煽动侥幸心理的内容 ▲因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内容而存在侵犯人权忧虑的内容 ▲以及其他在别的法律中被禁止刊登广告的内容。


此外,指南中还反映了各类禁止类型的主要内容、判断依据及适用案例。适用标准包括:“以贬低特定国家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事实或夸大表达”、“将移民等特定群体比作动物或物品的表达”、“鼓吹对女性的歧视、对男性的蔑视、对性少数群体的贬低等偏见、歧视的表达”。行政安全部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因存在侵犯人权的忧虑,可适用禁止广告物的相关规定。


是否属于禁止广告物,原则上由负责广告物的部门作出第一判断;若判断存在困难,则交由地方自治团体户外广告审议委员会进行综合审查后处理。


行政安全部表示,将在指南的基础上,与国会协作,争取在本次定期国会期间完成包括《户外广告物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修订。



行政安全部部长 Yoon Hojung 称:“近期包含仇恨表达的政党横幅,已成为严重的国民性、社会性问题。我们将与地方政府一道,在现场积极适用本指南,整顿禁止广告物,以最大限度减轻国民不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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