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生活不利大于工作需要则属不当”
虽在法律上可行但诉讼负担沉重

在收视率走高的JTBC电视剧《在首尔有自住房、在大企业上班的金部长的故事》中,主人公金乐秀原本在首尔本社营业团队工作,却被调任到忠清南道牙山工厂担任安全管理组长。属于突然被“下放”的情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现实中,从法律上应如何判断?


《劳动基准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作出解雇或调职等不利处分。根据大法院判例(2007두20157),判断标准包括:▲业务上的必要性(公司方面的情况)以及 ▲劳动者在生活上的不利(抚养家属、居住环境等)。

《在首尔有自住房又在大企业上班的金部长的故事》剧照。JTBC提供。

《在首尔有自住房又在大企业上班的金部长的故事》剧照。JTBC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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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在一宗案件中作出判决:某银行以各职级的在职年限为主要标准,选定大批员工下放至后勤岗位并进行人事调动。大法院指出,“判断调职处分等是否属于正当人事权范围之内,应当综合考虑该调职处分在业务上的必要性、因调职给劳动者生活带来的不利是否经过比较与衡量,以及在作出该调职处分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程序,例如与劳动者所属工会(如无工会则与劳动者本人)进行协商等。”


法务法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Kang Seoyoung(第2次律师考试)表示,虽然各案件根据具体事实关系胜诉可能性有所不同,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因职务变更导致的职业中断等‘生活上不利的程度’,结合资格证书与履历等因素审视职务转换的适合性所体现的‘业务上必要性的程度’,以及‘当事人是否同意’等因素。”


法务法人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Jeon Junyong(司法研修院第29期)就电视剧《金部长的故事》的案例表示:▲从营业团队被调往安全管理团队,可视为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从首尔被调往牙山,可以预见将产生显著的生活不利,因此“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当调职”。他还表示,“一旦提起诉讼,劳动者有可能胜诉。”


不过,从劳动者立场来看,提起诉讼本身就有负担,因此实际走到诉讼程序的案例并不多。Jeon律师表示:“从法律理论上看,这是可以诉诸法庭争议的事项,但考虑到当前就业和跳槽的现实情况,实践中并不容易。”



申娜英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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