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量增加可由建筑主承担”
连赢3案守住11亿…类似判例受关注
在光州,法院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作出判决,认定可以向建筑业主征收自来水设施原因者负担金。判决认为,即使在开发完成数十年后,用水量大幅超出当初预测值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建筑业主视为“实质上的原因者”,预计这一立场将对各地方政府的类似诉讼产生影响。
光州市自来水事业本部14日表示:“光州地方法院于本月6日在‘自来水设施原因者负担金征收处分类无效确认诉讼’中,判决支持事业本部一方。”自来水法第71条规定,由对自来水设施新建、扩建构成原因的主体承担相关费用。
本案起因于在商业用地上建成商住两用公寓后,自来水用水量激增至当初开发时预测值的22倍。自来水事业本部据此向建筑业主征收原因者负担金,但建筑业主以“应由最初的开发项目实施者作为征收对象”为由,提起了确认无效之诉。
此前,法院多倾向于将大规模开发项目的最初实施者视为原因者负担金的征收对象。但合议庭就本案指出:“虽承认‘最初开发项目实施者’这一法理,但没有必要将经过相当长时间后增加的用水量一并视为相同原因所致。”也就是说,建筑业主同样可以成为“实质上的原因者”,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判例。
光州自来水事业本部近期在与再开发组合、依据住宅法推进的开发项目相关的原因者负担金诉讼中也接连胜诉。包括本案在内,在3起诉讼中全部胜诉,避免了约11亿韩元的退款负担。本部表示,将继续应对目前一审正在进行中的2起案件。此外,本部还称,将把节省下来的预算重新投入到自来水基础设施整治和稳定供水体系改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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