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C资金筹措与投资对象监管合理化
提出扩大BDC参与主体等改进方案
“有必要以企业一线为中心推进系统升级”

韩国经济界表示,应当建立一种制度,使创新企业或初创企业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筹集由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提供的资金,并为此提出了对企业型风险投资公司(CVC)和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BDC)相关制度进行改进的建议。


韩国经济人协会12日表示,已汇总会员企业意见,就“为激活生产性金融的制度改善课题”20项内容向金融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了建议。


韩经协通过本次建议书提出了四大课题:▲以资本市场为基础扩充风险资本 ▲强化产业与金融的联动 ▲改善政策金融基础设施 ▲提高政策金融运营效率。


为强化企业的创新投资功能而引入的控股公司CVC,由于受到外部资金筹集比例(40%)、负债比率(200%)限制以及海外投资上限(20%)等各种监管的制约,在运用上存在诸多限制,致使该制度的利用度偏低。此外,CVC被限制不得投资于由关联公司或集团总裁一族持股的企业,在与战略性投资的衔接方面也存在困难。


韩国经济人联合会:“应废除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要求并放宽金产分离监管” View original image

BDC是为促进对非上市·创新企业的民间资金投资而引入的一种上市型基金制度。尽管有望成为民间资本流向创新企业的核心通道,但鉴于与企业金融(投资银行业务)相结合时,可能出现自利优先、向外转嫁不良资产等潜在利益冲突的忧虑,目前证券公司的参与受到限制。


对此,韩经协指出,证券公司已经通过“防火墙(Chinese Wall)”制度,严格切断投资与营业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因此可以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没必要限制具备运用能力和市场专业性的证券公司参与BDC。


韩经协强调,应当合理化关于CVC资金筹集和投资对象的监管,并扩大参与BDC的主体范围,从而营造一个使民间资本能够更加顺畅流入市场的环境。同时,为构建产业与金融的良性循环结构,有必要对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要求以及对持有金融公司股份的限制进行合理改进。


现行《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公平交易法)规定,一般控股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时为30%,非上市公司时为50%),并原则上禁止持有金融公司。


韩经协指出,这类监管不仅加重了控股公司的财务负担,也限制了产业与金融之间的协同投资以及创新性资本运用。为此,韩经协建议废除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并分阶段放宽监管,允许控股公司在短期内持有信贷金融公司,从长期来看则允许其持有金融公司。


韩经协表示,为了更加高效地获取迄今为止由多个机构零散运营的政策金融,有必要通过高度化政府正在推进的“政策金融一体化平台”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使用便利性。


特别是,建议将该平台发展为一种“基于人工智能(AI)的政策金融匹配·执行平台”,由人工智能分析企业的行业、规模、财务状况、资金用途等,对企业特性和资金需求作出综合判断,并自动推荐、申请和执行最优化的政策资金产品。该平台的核心在于,通过对企业数据进行实时联动与分析,在一个渠道内自动处理支持额度、担保·贷款程序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构建智能化金融支持体系,使企业能够迅速获取所需资金。


韩经协强调,通过以企业现场为中心对既有政府系统进行高度化改造,可以进一步提高政策金融的实效性和可及性。韩经协表示,为使政策资金能够快速、高效地支援企业的资金需求,有必要在简化审查程序、减轻行政负担等方面进行制度性补充。


尤其是,对于经推荐机构(组合·协会等)验证的企业,应通过对评估阶段部分内容进行标准化、简化,来简化支持程序,使资金能够迅速执行。此外,由于在政策资金发放之后,用途证明和报告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行政成本负担持续存在,韩经协强调,有必要在政策门户中引入电子收据和账户联动自动确认功能,以最大限度减少提交材料的负担。



Lee Sangho韩经协经济产业本部长表示:“要让生产性金融真正扎根,关键在于营造一种金融能够延伸至企业创新与投资的环境”,并称:“期待政府正在推进的金融·产业政策方向能够提升市场活力,并落实为企业切实能够感受到的监管创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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