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元稳定币发行推高银行贷款利率…原因何在
个人存款降、法人存款升…推高银行筹资成本
须量化评估对客户利率影响并制定应对方案
有观点指出,发行以韩元计价的稳定币可能会因银行筹资成本上升而推高客户贷款利率。分析认为,在细化稳定币发行对市场的影响及应对方案时,也有必要一并检讨这一问题。
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委员 Jang Boseong 10日在首尔汝矣岛国立中小企业中央会举行的韩元稳定币研讨会上指出:“韩元稳定币的发行可能导致银行个人存款减少、法人(机构)存款增加,有必要从利率角度评估这一影响。”也就是说,若法人存款增加,作为稳健性指标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将下滑,从而推高筹资成本,并可能对面向客户的利率产生影响。
“韩元稳定币会推高贷款利率”
与此相关,韩国银行近期发布的韩元稳定币白皮书(《韩元稳定币的主要议题与应对方案》)中,曾从货币量角度分析银行机构存款增加的影响。结论是:在发行稳定币时,▲按现行货币指标统计的货币量可能有所减少,但▲若将稳定币纳入考量,实际货币量将会增加。这是因为一旦稳定币被用作通用支付手段,实际上就会被视作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目前正在讨论今后将稳定币纳入货币供应统计。白皮书指出,由于稳定币发行方向持有人承诺按面值赎回,并以高流动性安全资产作为准备资产,这与货币市场基金(MMF)相似,因此很可能被纳入广义货币(M2)。
韩国银行在说明现行货币指标所计货币量可能部分减少时,也提到了 Jang 研究委员所说的法人存款增加导致 LCR 下滑的问题。个人将零售存款支取出来,存入稳定币发行机构后,这部分资金成为发行机构的准备资产,再被配置为存款、国债等。其中的存款又以批发存款形式回流至银行。由此,银行的个人存款部分被法人存款替代。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的 LCR 出现下滑。由于在流动性危机时,机构大规模提取资金的可能性更高,在计算 LCR 时会附加一种“惩罚因子”。LCR 指金融机构为应对流动性危机,在未来1个月内,以可立即变现的高流动性资产覆盖净现金流出额的比例。
当 LCR 下滑时,银行在资产运用方面会减少贷款,并努力额外持有国债等不易流失的高流动性资产。韩国银行解释称,由此既有货币与金融体系内的货币可能部分收缩。但若将区块链上的新型货币(韩元稳定币)一并考虑,我国经济体内作为流动性的货币总量实际上将增加。以今年第2季度为基准,利用国内19家银行的业务报告进行简单模拟测算,当批发存款占比为10%时,“货币增加量÷稳定币发行量”的比例约为93%。这意味着,在发行100万亿韩元的韩元稳定币时,货币量将增加93.3万亿韩元。
若从利率角度评价这一情况,银行贷款利率可能会走高。由于个人存款被法人存款替代,LCR 下滑,银行在筹资端会通过发行期限长于1个月的银行债等方式,使自身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在相关时点达到监管要求。当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债等金融产品筹资时,与低成本的个人存款相比,其筹资利率将上升。由于银行成本上升,包括公众使用的零售贷款利率在内的面向客户的利率将面临更大的上行压力。
Jang 研究委员表示:“个人存款减少、法人存款增加,会引发额外的流动性补充需求并推高筹资成本。韩国银行白皮书仅从货币量角度进行了评估,而若要更具体地制定应对方案,从筹资成本上升及其对面向客户利率的影响进行定量评估将更为有用。”
韩国银行:“以银行为中心的渐进式引入”是现实方案……“白皮书刻意遗漏”并非事实
韩国银行强调,在当前强调迅速引入韩元稳定币的形势下,“以银行为中心优先引入”是最佳选择。即在信息技术企业等非银行机构参与时,由其与已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组成联合体的方式,是较为现实的方案。韩国银行解释称,这种方式虽会带来银行与非银行之间利益关系博弈等缺点,但在不确定性较大的稳定币引入初期阶段,有必要在这一框架下将风险最小化。当日,韩国银行货币政策局政策制度组组长 Noh Jinyoung 强调称:“归根结底,中央银行有必要在监测稳定币发行状况和体系的同时,事先捕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在与政策当局共同协调币的发行规模的基础上,控制风险,防止对货币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更大冲击。”
另一方面,对于近期部分舆论提出的“韩国银行在白皮书中故意遗漏2025年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报告内容”的质疑,韩国银行予以否认。韩国银行表示,这只是作为与其主张(有必要以银行为中心引入)相似的众多海外讨论案例之一加以介绍;而在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发布的2025年报告中,仅叙述了非银行机构的业务现状,并未包含允许非银行发行的主张,因此未在白皮书中单独引用。根据韩国银行的说法,2025年报告解释称,美国许多州政府一直在资金转移业(money transmitter)框架下,向非银行机构发放稳定币发行许可。
韩国银行在稳定币白皮书中阐述,以银行业为中心的稳定币引入战略更为可取,并补充写道:“部分政策机构、学界等的讨论中,曾提出应以具备较高监管水平与保护装置的受保存款机构为中心,允许其发行稳定币的主张”,并在脚注中引用了2021年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报告的内容(建议为实现对稳定币的监管、稳健性监管及金融安全网适用,将稳定币发行机构限定为受保存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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