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引发法人税混乱]③为避免双重征税…“关键在于正常价格和特许权使用费”
在主要国家税务当局为保护本国企业和确保税收而不断强化征税权的背景下,韩国企业也有必要采取先发制人的应对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即特殊关系人而言,产品进出口价格应当按照合理的独立交易价格进行确定,而母公司向当地提供生产技术、在当地设立工厂并进行销售的交易,则必须收取适当的技术与服务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才能将双重征税风险降至最低。
3日,国税厅将与大韩商工会议所共同面向海外拓展企业举办“税务议题研讨会”。届时,国税厅的转让定价专业人员将出席,就企业为应对可能遭遇的双重征税而需要事先审查的税务议题进行讨论。
双重征税的核心争点在于转让定价的适当性。适用于企业之间原材料、产品、劳务交易的转让定价与企业收益直接相关。由于收益是征税的基础,各国税务当局都会对转让定价的适当性进行核实,并据此征收法人税。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供应产品时将出口价格定得较高,子公司的利润率就会下降;反之,如果价格较低,母公司的利润就会减少,从而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当局可征收的法人税规模发生变化。
税务当局普遍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即特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并不遵循市场原理运作,极有可能被订价为高于或低于“独立交易价格”的水平。因此,企业必须证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之间设定的独立交易价格一致,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书面化。
为此,母公司与子公司首先应事先自行审查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价格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多种程序进行审查。企业需要结合所属行业、竞争对手及监管因素等,对经营环境进行分析,并收集与无特殊关系的独立经营者之间交易的资料进行比对,进而选择最为合理的独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
证明独立交易价格的关键在于可比性审查。用于计算独立交易价格的独立企业之间交易是否具有可比性,是税务稽查过程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从企业角度看,必须证明母子公司之间确定的价格是通过与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交易相同的程序决定的。
企业还必须保存能够证明价格为独立交易价格的相关资料。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当局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交与独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等相关的证明资料,纳税人一旦收到提交要求,必须在60日内向税务当局提交相关资料。通常在针对特殊关系人之间国际交易开展税务稽查时,税务当局会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法人组织架构图及职能分工表;与相关交易有关各方的业务活动内容;产品价目表、制造成本计算书、区分与有特殊关系人及无特殊关系人的各品目交易明细表;国际交易价格决定资料;选择独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的经济分析与预测依据等。此外,与境外特殊关系人发生国际交易且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还必须向国税厅提交国际交易明细表、独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申报书等资料。
在并非通过产品进出口,而是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制造技术,由子公司在当地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情形下,母公司必须向子公司收取合理的使用费。如果母公司不收取使用费或收取过低,将导致母公司收益减少,从而在母公司所在地国税厅产生被课税风险。
税务业界相关人士表示:“已经在海外业务和出口方面开展较多活动的大企业,普遍已经认识到双重征税的忧虑,并通过自主审查等方式进行应对,但多数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危机意识和准备确实不足”,“只有提升在出口和海外拓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应对能力并提前做好准备,才能将潜在的双重征税风险降至最低”。
企业同样需要像证明产品交易价格一样,证明无形资产交易对价是经过合理程序决定的。除独立交易价格审查程序、可比性审查、证明资料的保存与备置以及国际交易资料的提交义务外,企业还应当审查通过技术和服务可预期获得的收益或可节省的成本等因素。
国税厅相关人士表示:“近期围绕转让定价问题,与海外税务当局就防止双重征税的实务协商正在积极开展,通过这些协商,事先消除双重征税忧虑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今后也将积极扩大协商国家范围,以便海外拓展企业能够在稳定的税收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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