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山地方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一名50多岁男子因前往向其发出解雇通知的汽车维修厂,持凶器自残并引发骚动而被起诉,现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8日,釜山地方法院刑事第11单独合议庭(审判长法官 Jung Sunyeol)表示,以特殊恐吓和业务妨碍罪起诉的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A某被指控于今年1月21日,在自己就职的釜山某汽车维修厂,就前一天接到的解雇通知向厂长B某提出抗议时,拿起放在饮水机下方的凶器,多次刺向自己的颈部和腹部实施自残。
此前通过电话从B某处接到解雇通知的A某,曾说出“不能接受”、“这是要我去死吗?”“那我就在这里死给你看”等话语,并持续喧闹约50分钟。期间,他突然挥舞凶器刺向自己身体,造成重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用危险物品自残的同时,对被害人实施了恐吓,并妨碍了维修厂的正常经营业务,从行为的危险性等方面来看,其犯罪性质恶劣。”但同时表示:“在接到解雇通知后,被告人系出于冲动、偶发地实施本案行为,且无超过罚金刑以上的前科,并负有家庭抚养义务等因素,予以酌情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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