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允许在选举日无法投票的选民在选举日前一定期间内投票的提前投票制度并不违背宪法。
其判断是,即便提前投票人相比选举日本人拥有的思考权衡时间较短,但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充分获取信息,因此难以认为构成对选举权的侵害。
据法律界26日消息,宪法法院于本月23日就针对《公职选举法》第148条第1款相关部分和第158条第1款提起的宪法诉愿,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予以驳回。
相关条款规定,提前投票期间为选举日前第5日至第2日,共2天。并规定任何选民都可以在此期间前往提前投票所进行投票。
Kookmin University法学院教授 Lee Hosun 等人主张,现行提前投票制度侵犯选举权和平等权,于2023年10月提出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首先说明其目的称,“(提前投票条款)旨在克服投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减轻以往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负担,为选民提供投票便利,保障行使选举权的机会,从而提高投票率”。
宪法法院又称,“可以说,提前投票人在获取候选人相关信息或对选择进行慎重考虑的期间方面,相比选举日本人更短”,但同时判断,“难以认为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到无法使选民的正确意愿得到恰当反映的程度”。
《公职选举法》设置了预备候选人登记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预备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在正式竞选期间之后,选民还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和互联网媒体等多种媒介接触到有关候选人的信息及其主要政策。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与以往不在籍投票的时间相比,提前投票与选举日之间的间隔已经缩短,并且为确保公正性还存在制度性手段”,“考虑到地理条件和邮政制度的技术条件,将提前投票期限规定为最迟在选举日前第4日结束,难以认为超出了立法者的合理裁量范围”。并进一步表示,“难以认定提前投票条款侵犯了申诉人的选举权”。
申诉人还主张,“规定不撕下选票序列号而直接向选民交付选票的条款(《公职选举法》第158条第3款)侵犯了无记名投票原则”。宪法法院对此部分也依照以往决定的旨趣,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予以驳回。
宪法法院在针对该条款的宪法诉愿中,于2023年10月曾强调称,“采用条形码方式的序列号肉眼难以识别,难以设想有人通过记住条形码、以此识别特定选民的选票,从而违反无记名投票原则”,“并且,《公职选举法》对条形码进行管理,确保其中不包含可以识别选民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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