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界推动“四审制”却禁止金融业提诉
金融监督院纠纷调解委一次性裁决成定案,难以保证合理与客观
在寿险公司即付年金诉讼中已暴露副作用

[记者手记]为何担忧引入“单方面约束力” View original image

执政党正以司法改革的一环推进引入四审制。其宗旨是认为即便是最高法院判决也可能存在错误,因此应允许诉诸宪法诉愿。可是在金融圈,却在讨论一套反而阻止提起诉讼本身的制度。“单向拘束力”制度的引入正是这种矛盾的起点。


所谓单向拘束力,是指在小额纠纷中,只要民怨人(投诉人)接受金融监督院的纠纷调解案,金融公司就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不能另行提起诉讼的制度。新政府上台后,强调消费者保护的金融当局一把手曾暗示将引入该制度,执政党也着手提出相关法案。


出发点并不坏,意在遏制金融公司在小额纠纷中凭借实力“硬扛”的惯例。然而,金融相关纠纷在法律和技术层面都十分复杂。金融监督院纠纷调解委员会究竟能否作出合理、客观的判断,外界忧虑颇大。持续了7年多的三星生命即期年金诉讼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该事件始于2017年,即期年金投保人向金融监督院投诉称,“在未说明要扣除营业费用的情况下,少发了年金”。当时,纠纷调解委员会曾建议各寿险公司追加支付。但寿险公司拒绝了这一建议,2018年在金融消费者联合会主导下提起了共同诉讼。最终,最高法院在本月16日推翻了调解委员会的判断,称“寿险公司无须追加支付年金”。


如果当时已经存在单向拘束力,会怎样呢?即期年金投保人多达16万人,未支付金额约1万亿韩元。按人均约625万韩元计算,属于制度适用对象的小额范围(1000万至2000万韩元)。若按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判断执行,寿险公司将不得不追加支付巨额资金,从股东立场看,这将是难以接受的结果。


单向拘束力反而可能削弱消费者保护。即期年金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还确认了部分寿险公司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对此,金融监督院近期已启动后续措施。如果没有诉讼过程,这类问题根本不会暴露出来。在如交通事故这类围绕过失比例、消费者之间利益相互冲突的纠纷中,纠纷调解委员会一次性的决定也可能演变为特定消费者的受害。


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也难言以消费者为中心。在全部35名委员中,代表消费者一方的委员仅6人(17%)。其余大多是出身于金融协会,或来自法曹界、医疗界等对金融公司较为友好的专家。从结构上看,金融圈的视角更容易被反映。



某金融公司一名高管指出,“从必须减少民怨的当局立场看,很容易提出‘干脆给点钱了结’之类的建议”。舆论认为,以消费者保护为名的制度最终可能蜕变为“行政便利”。监管当局与其贸然引入单向拘束力,不如先思考如何设置装置,将副作用降至最低。用金钱压下不满固然容易,但那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保护。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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