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K-Discovery 制度,关键在于专业性…应激活惩罚性损害赔偿”

政府发布包括专家事实调查制度在内的综合对策

“整体评价积极,关键在于细化方案设计”

现场调查专家须涵盖多领域、至少配备3人

应提高损害赔偿幅度并扩大适用范围

有意见称签约前需政府提供合同法律咨询

从长远看需提升全社会对技术的整体认知

编者按被大企业夺走技术的中小企业,即便鼓起勇气对簿公堂,不论胜诉还是败诉,往往只留下伤痕。胜诉这道“窄门”本就难以跨过,即便好不容易赢了官司,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往往微不足道,不得不关停业务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才会形成“技术要是被抢了,就当自己倒霉,什么也不做反而更好”的不成文规矩。这样的官司,无论多么努力抗争都难以取胜,就算赢了也和输没什么两样,每年却大约有300件之多。亚洲经济将分5期系列报道,梳理将中小企业推向破产边缘的技术掠夺现状与成因,并探寻应对之策。

杜绝中小企业技术掠夺对策的核心,在于减轻受害企业的“举证负担”。如果受害企业更容易证明技术被侵害的事实,就更有可能获得更高额的损害赔偿,并能促使更多企业积极提出问题。上月,中小风险企业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包含“引入韩国版证据开示制度”等内容在内的技术掠夺根治综合对策,以支持受害企业证明侵权事实。专家们总体上对本届政府的对策给予积极评价,但同时也提出应对细化实施方向进行补充完善。

财团法人律师 Park Heekyung 正在接受《亚洲经济》的采访。记者 Lee Seohui 提供

财团法人律师 Park Heekyung 正在接受《亚洲经济》的采访。记者 Lee Seohui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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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是关键…亦有呼吁为中小企业单独立法
[中国企业技术掠夺泥潭]⑤“K-Discovery 制度,关键在于专业性…须激活惩罚性损害赔偿”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政府24日消息,韩国版证据开示制度,是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公开、提交证据资料的美国式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变形引入的制度。为防止以“挖信息”为目的的滥诉等副作用,政府决定与美国不同,采用由法院指定专家代为进行现场调查的“专家事实调查制度”。


公益财团法人庆听的律师 Park Heekyung 表示:“如果完全照搬美国模式,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相较于委托律师等诉讼费用,证据开示程序本身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成本,以致受害企业反而用不起该制度。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制度是做得比较好的一点。”


不过,有观点认为,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提高法院指定专家群体的专业性和多样性,并对调查对象和范围进行精细设计。Park 律师表示:“技术掠夺纠纷的难度正在提高,我认为应由法律界、安全领域等各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组成团队参与调查。大部分技术掠夺证据都是数字形式,而且加害企业删除资料的情况也很多,因此还需要能够进行取证分析的数字取证专家等。”


Wiseup专利法律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 Park Minhung 则表示:“在最大限度减少侵犯营业秘密或调查滥用等副作用的同时,如何切实有效地运行该制度是关键。应将适用范围限定在以确认技术性事实关系为争点的案件群体,仅收集相关资料,以防止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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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意见认为,为了大幅减轻中小企业的举证负担,有必要进行仅针对中小企业的“精准修法”。目前在技术掠夺纠纷中可获得保护的法律,分散在《营业秘密保护法》《下包交易公正化法》《中小企业技术保护法》《共生合作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其中,有观点主张,应通过修改由中小风险企业部主管的《中小企业技术保护法》和《共生合作法》,降低作为“相对弱势方”的中小企业在技术掠夺举证方面的门槛。


Law Firm Partwon 的律师 Bae Sooyoung 表示:“《中小企业技术保护法》和《共生合作法》所规定的技术侵权认定要件,与《营业秘密保护法》《下包交易公正化法》等其他法律并无太大差别。应当放宽技术侵权认定要件中关于‘秘密管理性(管理得有多保密)’的部分,为保护体系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应强化惩罚性赔偿…设定赔偿下限也是途径之一

在损害赔偿金额方面,舆论普遍认为,“只有惩罚性地大幅提高赔偿额,才具有事前、事后保护效果”。为此,有观点指出,应对现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现实化调整,使其得到积极适用。


根据现行法律,关于技术掠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下包交易公正化法》《营业秘密保护法》《共生合作法》等中都有规定,明确可判令侵权方承担最高相当于损失额3倍的赔偿责任。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优越地位与否、对故意或损害发生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侵权行为的期间及次数等要件,来决定是否适用3倍赔偿。


Park 专利代理人指出:“在损失金额本身不高的情况下,最高3倍的赔偿并不会让人感觉具有惩罚性。有必要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并扩大适用范围。”他接着补充说:“为技术掠夺相关损害赔偿金额设定一个下限,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Park 律师则强调:“在美国,损害赔偿金额动辄数千万美元,而在韩国,连50亿韩元都很难判到。应当让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像美国那样真正发挥作用,让企业一想到‘抢技术就会完蛋’就不敢轻易铤而走险。”

应将技术视为不可替代的资产

也有声音指出,应当纠正从合同阶段就已经开始的“失衡赛场”。与配备专业法务团队的大企业不同,没有独立法务团队、法律知识匮乏的中小企业,从合同起草阶段就处于不利地位。现行《共生合作法》规定,受托企业向委托企业提供技术资料时,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但无视或巧妙规避这一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


Bae 律师表示:“在签订重要合同前,如果能让专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就好了——这样的诉求在中小企业从业者之间一直存在。尤其是如果能将这一服务与技术资料托管制度相结合,由大中小企业农渔业合作财团主导推出支持项目,那么那些因担心与大企业的合同告吹而不得不默许不公条款的中小企业,也会相对少顾忌一些,更愿意利用这类服务。”


有意见指出,从根本上说,全社会都应形成一种文化,正确认识到辛苦研发出的技术的价值。Bae 律师表示:“包括大企业和中小企业、法院和侦查机关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当共享这样一种认知:技术是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只有当‘技术就是竞争力,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资产’这一观念真正扎根时,蒙受冤屈的企业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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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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