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书后以“精神衰弱”为由想撤回
法院:“属自愿离职,劳动关系已终止”
法院未采纳一名声称在身心虚弱状态下提交辞职书、此后又予以撤回,因而主张遭遇不当解雇的某合作社职员的主张。
据法律界20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 Kang Jaewon)近日在合作社职员A某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起的“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A某于1989年入职,在该单位工作30余年,去年1月被调往B合作社的一个网点。调岗后因健康问题休病假,2月复工,但在上班仅20分钟后,便亲笔书写并提交了一份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辞职书。尽管网点负责人予以挽留,A某仍提交了辞职书后离开办公室,合作社于当日即予以批准辞职。
此后,A某主张称:“当时因理事长的骚扰及调岗带来的压力,自己在身心虚弱状态下提交了辞职书”,“中午前后已表达撤回辞职的意思,但公司未予接受。”他还称:“辞职系非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公司单方面予以处理属于不当解雇。”
但法院未予认可。合议庭指出:“其所书写的辞职书当日即被批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关于其于中午前后撤回辞职的主张,也缺乏客观证据”,并表示:“关于辞职当时处于身心虚弱状态的主张,仅凭急诊治疗记录或精神科诊断,尚不足以认定其丧失判断能力。辞职的意思表示有效。”
合议庭表示:“劳动者提交辞职书且用人单位予以批准后,应认定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公司不能将此视为解雇。”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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