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确认贿赂等缺乏社会正当性的行为
民法原则:不予法律保护
未来或将作为特有财产原则判例发挥作用

“大法:非法资金离婚时不得视为财产贡献”……为何推翻二审判决 View original image

“Choi Taewon·Roh Soyeong离婚诉讼”上诉审的核心争点,是大法院是否采纳二审的判断,即认为前总统卢泰愚的300亿韩元秘密资金在SK集团成长过程中起到了“启动资金”的作用。大法院认为,非法资金不能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贡献,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价值,因此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16日,法律界评价称,此次判决“再次明确了民法原则,即对通过收受贿赂等方式实施社会上不被认可行为的人,法律不予保护”。随着大法院指出二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误解并作出发回重审的决定,今后在高资产阶层或经营者夫妇的离婚诉讼中,继承财产可被纳入分割范围的界限很可能再次收窄。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Seo Kyunghwan)认为,Roh馆长一方所主张的前总统卢泰愚300亿韩元秘密资金,不能认定为对SK集团初期资本形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由于该资金的流入路径和使用去向并未被具体查明,在违法性尚未消除的情况下,就将其认定为“有形或无形的贡献”的二审判断,属于对法律原理的误解。


“非法资金,不构成对共同财产的贡献”


本次判决再次确认,如果要认为秘密资金等非法资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有贡献,必须证明该资金通过合法渠道实际用于资本形成。仅凭资金流入的情节,难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关于违法性的部分,成为此次发回重审的核心理由。大法院认为:“既然卢泰愚的行为(支付300亿韩元的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价值,就不能在财产分割中将其作为被告(Roh馆长)一方的贡献加以斟酌。”


这也被解读为,再次确认了大法院一贯维持的原则——“特有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拥有的固有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分割对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法院始终如一地维持着“婚前财产,或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财产分割对象”的特有财产保护法理。


无形贡献的认可范围或将收窄


法律界认为,通过此次判决,“无形贡献”的认可范围将有所收紧。主要承办离婚诉讼案件的一名律师表示:“这次判决可以解读为,通过区分非法资金与特有财产,来维护法秩序的判断。”一名主要代理家事案件的律师则称:“大法院实际上制约了二审将社会声望、政治背景等无形因素视为贡献的做法”,“今后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在具体行为及其因果关系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承认对财产形成的贡献。”



另一方面,与大多数提交至大法院的家事诉讼案件多以“驳回上诉、不予审理”方式处理不同,本案因财产规模庞大、法律结构复杂,被称为“世纪离婚诉讼”,长期审理持续进行。本案自去年7月8日提交至大法院第一小法庭后,历时约1年3个月才作出结论。上月17日决定不移交至全员合议庭审理,当天由由4名大法官组成的小法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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