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认定为侵犯人身自由行为
“在机关内进行调查时应解除戒具”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定,警方对不存在逃跑忧虑的老人长时间上铐,属于侵犯身体自由的行为。据联合通讯社2日报道,人权委已建议主管警察署署长对所属警员进行手铐使用方面的职务教育。


据人权委介绍,此前,A某在熟人所有的柿子园里,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采摘柿子,但因将他人柿子园误认为是熟人的地而被误认为涉嫌盗窃并遭到逮捕。逮捕当时,警员B某并未给A某戴上手铐,但在移送至派出所后给其上了铐。事发后,A某的儿子向人权委提交申诉,称“对高龄且不存在逃跑危险的母亲长时间上铐,属于过度处置”。


手铐。照片与报道中某些表述无关。Pixabay供图

手铐。照片与报道中某些表述无关。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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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负责该案的警员解释称,鉴于嫌疑人逃跑事件频发,上级下达了要积极使用手铐等警械的指示,且辖区内甜柿盗窃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必须谨慎管理被逮捕的嫌疑人。其表示,考虑到A某年事已高,仅在一侧手腕上铐,大约1小时20分钟后解除手铐。


但人权委认为,A某虽为高龄者,在现场既无逃跑行为,也未表现出暴力性,却仍被长时间上铐,这违反了《犯罪侦查规则》和关于使用手铐等警械指引中规定的原则,构成对宪法所保障的身体自由的侵犯。



人权委表示:“在警察机关内进行调查期间,原则上应解除手铐、绑绳等警械”,“只有在存在极端选择、自残、逃跑、施暴等显著忧虑的情况下,才可例外使用这些警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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