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保障残障人士的无障碍环境”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共同住宅小区内部分楼栋出入口未设置残疾人坡道的行为,属于瑕疵。

GS建设未在公寓安装残疾人坡道…法院认定“施工方承担责任”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3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法官 Go Eunsol)近日在GS建设针对国土交通部下属瑕疵审查纠纷调解委员会提起的撤销瑕疵认定处分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GS建设承建了一处由20栋、共178户组成的联排住宅,其中一栋的主出入口未设置与停车场及道路相连的坡道。纠纷调解委员会认为,该处未能符合《残疾人等便利促进法》规定的标准,因而认定为瑕疵。对此,GS建设以“并非必须设置对象”为由提起诉讼。


GS建设主张:▲是否负有设置联排住宅设施义务,应以各单栋的户数为基准进行判断,而涉案楼栋仅有8户,不属于负有义务的对象;▲该出入口与地下停车场相连,不存在高差,无需设置坡道;▲未设置坡道仅属设计上的瑕疵,并非施工方的责任。


但合议庭指出:“在同一宗地内建有多栋联排住宅的情况下,应合并计算全部户数来判断是否负有设置义务”,“10户以上的标准,应以整个小区为单位适用,而非以单栋为单位,这才是妥当的。”合议庭并表示:“从必须保障残疾人实际到达住户所在地上一层的可达性这一点来看,主出入口也应以地面为基准进行判断”,从而未采纳以连接停车场为理由的抗辩。



同时合议庭认为:“承包人作为专业人士,有义务提供不存在瑕疵的成品,即便设计图纸存在问题,也应当提出适当意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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