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废除检察厅为核心内容的《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于9月30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订后的《政府组织法》将于2026年10月1日公布,检察厅也将在次日即2日被废止。检察同友会以及历任法务部部长、检察总长已预告,将在公布即刻提起宪法诉愿。因此,宪法法院在接到针对该法案的宪法诉愿申请后将作出何种判断,备受关注。争点集中在△法律施行前是否可以提起宪法诉愿 △申请人是否具备适格性 △是否会裁定准许停止效力的假处分申请等方面。


首尔瑞草区的大检察厅外景。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的大检察厅外景。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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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律施行前能否提起宪法诉愿?


第一个争点是申请时间点。由于该法案将在1年后施行,可能会有意见认为目前尚未发生基本权利侵害。


宪法学者认为,即便在法律施行前,也可以提起宪法诉愿。宪法诉愿以基本权利侵害的“现时性”为要件,但宪法法院在将来基本权利侵害可以被确实预见的情况下,一直例外地承认现时性。首尔某法学院主办法学硕士课程的A教授(宪法学)表示:“即使在法律公布前或施行前,只要在法律施行后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是可以确实预见的,就可以提前提起宪法诉愿”,“在本案中,基本权利的现时性问题不大。”


检察同友会以及部分历任法务部部长和检察总长于9月28日发表立场文件称:“废除检察厅的《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违反宪法”,“一经公布将立即提起宪法诉愿”。


② 申请人是检察官还是全民?


第二个争点是申请人资格问题。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须证明谁是基本权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


法律界认为,对于历任法务部部长、检察总长或前任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同友会而言,主张其基本权利受到直接侵害较为困难,因此可能被认定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相反,有分析认为,现任检察官的当事人适格性更高。另一所法学院的B教授(宪法学)表示:“由现任检察官主张其公职担任权受到侵害,要说服力大得多”,“前任检察官即便心情不快,也很难说自己的公职担任权在当下受到了侵害。”


也有观点认为,全体国民都可以成为申请人。这一主张以“废除检察厅不是单纯的法律修订事项,而是宪法修正事项”为前提。宪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宪法修正须付诸全民公投。因此,将废除检察厅作为单纯的法律修订来处理,构成对国民投票权的侵害,这一逻辑是可以成立的,而且在过去关于新行政首都迁移相关案件(2004헌마554)中曾被采纳。关键在于能否得到“检察厅是宪法上的机关”这一前提的认可。


对于是否可以将检察厅视为宪法上的机关,学界意见不一。A教授表示:“宪法中明文规定了检察总长的存在,这以检察厅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将检察厅解释为宪法上的机关,那么废除检察厅就属于宪法修正事项,仅以法律处理而不经过全民公投程序,就可以被视为对国民投票权的侵害。”


相反,另一位主修宪法学的C教授则表示:“宪法只规定了检察总长的任命以及检察官的申请逮捕令权,并未规定可将其解释为与检察厅构成有机统一体、且为不可分割的关系”,“由于检察厅本身并非宪法上的机关,因此国民投票权受到侵害的逻辑也难以成立。”


位于首尔地区的一所法学院的D教授(宪法学)表示:“国民投票权受侵害的逻辑,是在援引2004年关于新行政首都迁移的判例,但迁都问题对全体国民产生直接影响”,“而废除检察厅则是特定职业群体的问题,因此很难认为这一逻辑十分稳固。”他还表示:“不过,由于该事件的影响力巨大,宪法法院有可能不以简单驳回了结,而是进入本案实质审理。”


③ 是否可能准许停止效力的假处分?


也有观点认为,在提起宪法诉愿的同时,可能会提出申请停止效力的假处分。如果宪法法院裁定准许假处分,则在作出本案判决之前,法律的施行将被中止,检察厅解体程序也将被暂停。


但也有人对在施行前阶段停止效力是否具有实效性提出质疑。也有意见认为,可以提出这样性质的假处分申请,即在法律公布后,请求预先中止与1年后法律施行日相衔接的实施。


不过,对于假处分申请获准的可能性,意见仍然分歧。有观点在预期会作出合理结论的同时,也认为宪法裁判官的政治倾向可能成为影响判断的变量。



任玄京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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