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在土地交易后数个月才确定的鉴定评估额,仍视为买卖当时的市价并据此征收赠与税的处分不当。其理由是,交易时点与鉴定评估时点之间土地现状发生变化,不能视为相同市价。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4部(审判长 Kim Youngmin 部长法官)于7月18日就A某等3人针对瑞草税务署署长和江南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赠与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2024구합57941)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事实关系]
由原告等人支配的某法人于2020年4月以约40亿韩元价格购买位于首尔的土地,并于同年5月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在同年7月,为办理担保贷款实施的鉴定评估中,该土地被评估为约72亿韩元。税务机关将此视为买卖当时的市价,向A某等人分别征收约6.69亿韩元、1.33亿韩元、4.36亿韩元的赠与税。
[法院判断]
合议庭认为,交易时点与鉴定评估时点之间土地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涉案土地自2019年末起正在进行仓库新建工程,工程进度从2020年3月的2.4%大幅上升至同年8月的46.3%。法院进行事实查询的鉴定评估法人也回复称,“4月与7月之间,由于工程推进,评估额存在变动可能性”。此外,买卖当时土地的地目为林地,但鉴定评估时却以工厂用地标准地作为比较标准地进行评估。
合议庭表示:“就本案土地而言,以2020年7月为基准的鉴定评估额难以断定为买卖合同签订日2020年4月当时的市价。考虑到自买卖合同签订日至鉴定评估日之间,本案土地上正在进行仓库新建工程致使现状发生变动,且在地目仍为林地的情况下,却选择工厂用地标准地作为比较标准地进行评估等情形,本案处分以该鉴定价格为依据征收赠与税属违法。”
安在明 法律新闻 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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