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t协会提出转让制度与追加扣除条件方案

在忠清南道泰安郡建成竣工的“泰安 Haetdeulwon 太阳能发电站”全景。GS建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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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指出,如果对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相关的税收优惠进行重组,光伏发电的发电单价最多可降低23%,陆上风电最多可降低25%。


气候与能源智库社团法人NEXT于26日发布了题为《通过转让提升可再生能源税收优惠实效性的定量分析》的议题报告,提出上述内容。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可依据《税收特例限制法》(以下简称“税特法”)享受税额抵扣优惠,但一直被指出实效性不足。


现行制度对有望立即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投资,适用与一般设备投资相同的低抵扣率(根据企业规模为1%至10%)。然而,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甚至无法充分享受这有限的抵扣优惠,原因在于该业务的特殊性。


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初期投资额巨大,而收益则通常依靠为期20年的电力购买协议(PPA)、系统边际价格(SMP)以及可再生能源供应认证(REC)等较少但稳定的收入来源,难以及时回收投资金额。


由于项目初期难以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适用最低税额后,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十分有限。项目初期收益不足,导致连低水平的抵扣优惠也难以充分吸收。为此,现行法律允许将抵扣优惠结转最长10年,但即便结转,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仍难以完全享受全部抵扣优惠。


因此,虽然已经提出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投资税额抵扣率的法案,但由于应税所得不足,即使提高抵扣率,效果也难免有限。


对此,社团法人NEXT提出,为提高税额抵扣实效性,可追加采取▲转让制度和▲新增追加抵扣条件两项措施。


所谓转让制度,是指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经营者将其享有的抵扣优惠,转让给与其直接签订PPA的RE100企业。如此一来,RE100企业可以间接获得对其购买可再生能源支出的税额抵扣效果,而发电经营者则可将抵扣优惠转让给RE100企业,并按其价值获得现金回报。


社团法人NEXT对转让效果进行定量分析的结果显示,以光伏发电(3兆瓦为基准)为例,即便不提高抵扣率,仅允许转让,就可将平准化发电成本(LCOE)降低13.2韩元/千瓦时。在将抵扣率提高到25%时,相比原有LCOE又额外降低23.5韩元/千瓦时(17.8%)。投资回收期也缩短了半年至一年半。


陆上风电(以20兆瓦为基准)在仅引入转让制度的情况下,LCOE降低了19.1韩元/千瓦时;在适用25%抵扣率时,降幅达到36.3韩元/千瓦时(18.8%)。投资回收期也缩短了0.7年至2.1年。


社团法人NEXT还建议,对使用国产产品或采用居民参与模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追加抵扣。如果提高抵扣率,并同时引入转让制度和追加抵扣,预计光伏发电的LCOE最多可降低23%(30韩元/千瓦时),陆上风电最多可降低25%(48韩元/千瓦时)。


投资回收期也将在现有基础上最多缩短2至3年,光伏发电可在5.3年内回收投资,陆上风电则可在7.5年内回收。



社团法人NEXT相关人士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发电经营者可以通过PPA交易和转让差价减轻初期投资成本负担,而RE100企业则可更为顺利地采购可再生能源,同时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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