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败诉的海云台区获支持…釜山高等法院将开再审发回重审
围绕釜山 LCT 开发负担金的规模达333亿韩元的诉讼,因大法院发回重审,将再次由二审法院作出判断。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25日对釜山都市公社起诉釜山市海云台区厅长、请求取消开发负担金征收处分一案,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釜山高等法院。
此前,海云台区以 LCT 不动产开发项目竣工检查日2019年12月30日为开发负担金征收终止时点,经过标准地选定及比较评估,算定终止时点地价,对釜山都市公社作出了征收333亿8801万韩元开发负担金的处分。
釜山都市公社则提起撤销征收处分诉讼,主张开发负担金征收终止时点最迟应视为旅游设施用地场地整理工程完工之日,即2014年3月16日,终止时点地价应认定为实际处置价格。
一审支持了釜山都市公社的主张。合议庭认为:“被告就项目用地中旅游设施用地部分,以不适当的征收终止时点为基准,按照《开发利益回收法》第10条第1款计算金额,且该金额高于同条第2款规定的处置价格即用地价款,却仍将其直接确定为项目用地终止时点地价,基于此计算并征收开发负担金的处分属违法。”
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断。
但上诉审的判断有所不同。合议庭采纳了海云台区的主张,认为“仅以2014年3月16日旅游设施用地场地整理工程完工这一状态,不能视为旅游设施用地部分的征收终止时点,即旅游设施用地事实上开发完成之日”。
合议庭接着认为,“原告的处置价格难以被认定为属于‘经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许可等决定土地分销价格的情形’,从而据此将终止时点地价认定为非经鉴定评估而是按实际处置价格认定的事由”,并表示“接受被告的上诉,撤销采纳原告请求的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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