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尉刑期确定为5年6个月·中尉为3年
非过失致死而是暴露出故意性的虐待致死嫌疑
“侵犯宪法权利,绝不容忍” 严惩不贷

在陆军第12师团新兵教育队违反规定下达军纪训练指示,导致一名训练兵死亡的指挥官们,其实刑已被最终确定。


结束拘留审查的“体罚训练兵死亡”事件连长(上尉)。韩联社供图

结束拘留审查的“体罚训练兵死亡”事件连长(上尉)。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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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Sukyeon)于25日维持了此前对以虐待致死和职权滥用加重行为罪被起诉的Kang某上尉(28岁)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原审判决。因同样罪名被起诉的Nam某中尉(26岁)则在今年7月撤回上诉,其在二审中被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由此维持确定。


两人因在去年5月23日,于江原道麟蹄郡第12师团新兵教育队对6名训练兵实施违反规定的军纪训练,随后对昏厥的训练兵Park某未采取适当的紧急救护措施,致其死亡,被移送审判。


检方认为,这一事件并非单纯的过失致死,而是具有主观故意的虐待致死,因而对二人提起公诉。Kang上尉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二审法院将其对各被害人的行为认定为各自独立的犯罪,因而将刑期加重至5年6个月。Nam某在一、二审中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将被告人的行为视为想象的竞合(即一个行为构成数个犯罪的情形),而二审则认定为实质的竞合(即实施了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在想象的竞合情形下,虽然在实质上属于数罪,但在量刑时视为一罪,仅以一个刑罚进行处罚,并以其中最重的罪名为基准量刑。实质竞合则根据刑法上的加重主义原则,在为同种刑罚的情况下,可以在最重罪的刑期基础上加重至其二分之一。


二审合议庭指出:“义务兵通过征兵制入伍,在一定期间内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但他们为祖国的和平与安宁奉献青春”,“保护士兵的生命和身体,显然是国家必须最优先守护的价值。”合议庭接着表示:“被告人沿袭了落后的兵营文化,最终酿成死亡事故”,“从损害对整个军队系统的国民信赖这一点来看,不得不追究其严厉责任。”



“训练兵体罚致死”案:陆军指挥官被判实刑终审定谳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未误解法律适用,也未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因而驳回了上诉。同时还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仅在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时,方可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为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一方关于“刑罚过重、不当”的主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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