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若上市公司持有的自有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以上,则每半年必须披露持股现状及处置计划等内容。同时,还须将此前已披露的处置计划与实际履行情形进行对比后公开。金融当局表示,如上市公司多次违反该规定,将予以从重处罚。
金融委员会25日表示,将自次日起至11月5日就包含上述内容的《资本市场法施行令》《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规则》《资本市场调查业务规则》修正案公开征求立法意见。通过强化市场对任意性自有股份持有与处分行为的监督和制衡功能,完善制度,使上市公司能够自发地将自有股份用于提升股东价值等目的,是本次修订案的一大特点。
修订案将原先规定的“上市公司持有自有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时,每年披露1次”的要求,强化为“达到1%以上、每年披露2次”。相关企业信息披露表格也将同步修订。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将此前披露的自有股份处置计划与最近6个月的实际履行情形进行对比后予以披露。若计划与实际履行存在30%以上的差异,还必须对其原因作出具体说明。
金融委员会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以2024年业务报告为基准检查相关信息披露履行情况时发现,相当多企业未具体记载自有股份的持有目的,或仅简略记载为‘今后无自有股份处置计划’,存在不少不完善案例”,“还出现了披露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从而损害市场和投资者可预见性的问题”,并以此说明修订背景。
如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反复出现,将同步强化制裁力度。尽管此前在处置自有股份时,出现过漏记处置对象方、未记载重要事项等信息披露违规案例,但多以企业自愿更正了事,被指制裁缺乏实效性。
据此,修订案规定,在自有股份信息披露违规时,将积极运用高管解职建议、限制证券发行、课处罚金、刑事处罚等多种制裁手段,并增设在违规行为反复发生时可以从重处罚的依据条款。
金融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希望借此成为促使上市公司将自有股份视为面向全体股东利益的股东回报工具,而非仅服务于特定股东的手段的契机。”同时表示,“今后也将积极参与包括为完善自有股份制度而提出的《公司法》修正案在内的国会讨论,努力推动自有股份制度朝着尊重股东价值并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性的方向加以改进”。
《施行令》修正案、《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规则》修正案、《调查业务规则》修正案将在下月5日前完成立法预告及规则变更预告程序,之后经过规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法制处审查、副部长会议及国务会议决议等程序,预计于第四季度内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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