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
债务人承认欠款并道歉
“不能当然认定为放弃时效利益”
即便债务人承认债务并向债权人道歉,也不能因此认定其放弃了时效利益,韩国大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23日,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在建筑公司A社就工程款起诉承包工程的B社一案中,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昌原地方法院重审。
在庆尚南道巨济市承包并进行一处住宿设施新建工程的A社,于2013年8月承包了金额为10亿1000万韩元的工程,当年12月完工。但B社仅向A社支付了其中的9亿6000万韩元工程款。
对此,A社于2019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尚未支付的5000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B社则主张,起诉是在工程款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3年已经经过之后才提起的,因此其无须偿还该债务。
二审法院于去年12月判决称“被告已经放弃了时效利益”,支持了A社的主张。所谓放弃时效利益,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放弃“时效完成所带来的利益”。二审认为,B社方面在2023年11月就尚未偿还的5000万韩元多次向A社方面道歉,并称“不是说过是我没给您吗”,据此认定其已经放弃时效利益。
然而,大法院认为,“仅凭被告代理人承认工程款未支付事实,从而承认债务这一事实,不能推定其已经表示不再享有因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利益的意思。”其含义是B社无须偿还该款项。
这一判断是以去年7月大法院全员合议庭的判决为基础作出的。大法院全员合议庭改变了以往判例,指出:“即便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承认了债务,也不能据此推定债务人作出了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
大法院解释称:“即使被告代理人就工程款未支付等事实向原告代表理事致歉,也不能断定其行为的真实意图是放弃时效利益,也难以认定其在明知时效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作出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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