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et&Law]泰光产业EB禁令申请被驳回…自家股份性质之争再燃
驳回Truston全部发行禁止假处分申请
法院:“未证明公司受损,亦认可经营目的”
韩国企业治理论坛:“发行EB强化控股股东利益”
有观点担忧,现行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家股)视为“资产”的判例,可能侵害股东权益。如果将自家股视为可由经营层任意处置的单纯资产,可能导致中小股东持股被稀释或公司治理结构被扭曲。
(自左起)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Song Okryul、律师 Kim Kyusik、律师 Cheon Junbeom、经济加研究所代表 Lee Yongwoo 22日出席在首尔汝矣岛国际金融中心举行的韩国企业治理论坛研讨会,讨论最近 Taekwang Industrial 发行本公司股票交换债券(EB)事件及公司治理结构相关议题。记者 Kim Daehyun 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22日,韩国公司治理论坛在首尔汝矣岛国际金融中心(IFC)举行研讨会,围绕近期太光产业发行自家股可交换债券(EB)事件,讨论了上述问题。
此前,太光产业在今年6月末召开董事会,以所持全部自家股(24.4%)为担保发行了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时间后可以转换为特定股票的债券。当时太光产业解释称,此举是为推进收购爱敬产业等新业务;第二大股东Truston资产运用则以“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发行禁止假处分等措施。但审理法院认为,“这是公司的经营判断,而且发行价在市价基础上溢价10%,难以认定公司遭受损失”,驳回了假处分申请。
在本次研讨会上,韩国公司治理论坛会长Lee Namwoo在开幕致辞中表示:“公司法修订后,全球投资者对韩国的期待很高,但仅从这次太光产业案例就能看出,全球标准与韩国之间存在差距。企业会长和首席执行官(CEO)试图把自家股当作流动资产来运用。在海外,将自家股予以注销、消灭处理是常识,而韩国则考虑到自家股可能重新流入市场,并不从市值中扣除。”
负责主题发言的首尔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Song Ogryul指出:“国内判例一直将自家股视作资产,但以‘资本金不发生变动’为由,对股东利益关系受损进行缩减性解读,是一种错误的路径。”他表示:“虽然假处分名义上是临时性处分,但实际上具有决定性效果,这就是法院难以轻易挥动(会影响企业经营的)大刀的背景。”他强调称:“在法律理论不够明晰的情况下,案件往往以申请人举证不足而告终。”
他还表示:“法院在一个月内就要求高度严密的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发生了无法恢复的损害’,申请就很难获准。”并指出, “(大股东等)可以主张一切判断均出于经营目的,但目前缺乏判断这一点的标准。”
在专家讨论环节,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基于“未发行股份说”而非“资产说”来审视公司的自家股。只有将自家股视为相当于未发行股份,才能防止对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和表决权的侵害,而将其作为单纯资产处理,也与海外普遍将自家股视为注销、消灭对象的惯例相悖。
Wise Forest代表律师Cheon Junbeom表示:“认为‘自家股在法律上与其他资产并无区别’的法院判例,必须加以改变。即便原则上股东不能直接介入公司资产转让,但若将这一原则机械适用于自家股处置,就会出现问题。自家股与其他资产不同,会对现有股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资产说在法律上存在严重矛盾。”
Vista Global资产运用董事(律师)Kim Gyusik也表示:“从法院驳回太光产业假处分案件的决定来看,实际上无视了公司法修订中引入董事对股东忠实义务这一制度的意义。法院依赖资产说,对持股稀释问题不以为意,最终意味着立法与判例两方面都需要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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