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将游戏货币兑换后在非法私营网站进行体育博彩属于赌博。最高法院刑事第3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于8月14日撤销了此前宣告被控赌博的A某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北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议部重审(2025도6368)。
[事实关系]
A某在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通过非法兑换商共62次将合计1540万韩元兑换为游戏货币。此后,他在非法私营互联网赌博网站上进行了体育博彩。
[下级法院判断]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A某犯罪期间较长、非法兑换次数多且金额较大,可以认定其具有赌博故意,因而判处罚金100万韩元。
但二审法院则认定A某从事的不是赌博,而是侥幸性行为。二审合议庭表示:“赌博是指两名以上参加者以财物为赌注,由偶然的胜负决定财物得失;侥幸性行为则是从多数人处集中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再以偶然的方法决定得失”,“侥幸性行为并非像赌博那样是围绕财物争夺的关系,而是参加者利用经营者的装置或方法的关系”。合议庭接着称:“很难将预测并猜中体育比赛的胜负、比分差距的游戏视为赌博”,遂宣告A某无罪。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与二审不同,认为A某的行为既属于侥幸性行为,也符合赌博的概念。合议庭指出:“赌博是指以财物为赌注,由偶然性决定财物得失;所谓偶然,是指就当事人主观上无法确切预见或自由支配的事实来决定胜负”,“A某使用属于财物性质的游戏货币,参加以偶然性决定得失的体育博彩行为,即构成赌博”。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对赌博相关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已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遂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Lee Sang‑woo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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