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院制定车险附加险合理化方案
租车车辆损失附加险,租车时即可投保
新增按日计费“有偿运输附加险”…支持兼职送餐
今后,在汽车保险中,将新设一项在租车时即可当场投保的租车车辆损失附加险。目前,仅限本人或配偶的“其他车辆驾驶责任附加险”的赔偿对象和驾驶人范围,也将扩大至父母和子女等。
金融监督院17日表示,已制定汽车保险附加险产品合理化方案。金融监督院制定了改进部分不合理附加险、并将必要附加险的自动加入设为默认值的方案。
将新设“扩大车辆基准价值赔偿附加险”。目前在计算车辆基准价值时,不考虑出厂月份,而是对同一出厂年份的车辆一律按年度折旧率计算。因此,车辆出厂时间越接近年末,次年在以大幅降低的车辆价值续保时,就会适用低于市场行情的赔偿限额,由此引发了相关投诉。例如,以新车价格5000万韩元为基准,2024年1月1日出厂的车辆在今年续保汽车保险时,其基准价值为4248万韩元;但2024年12月31日出厂的车辆,其基准价值为3786万韩元。今后,如投保人有需要,将新设“扩大车辆基准价值赔偿附加险”,以考虑使用月份的车辆价值为基准扩大赔偿。
按日投保的“定期有偿运输附加险”也将新设。目前,个人用汽车保险并无定期货物有偿运输附加险,周末等临时从事配送工作的人员,如需获得赔偿,必须按年度投保。近期,随着共享经济的活跃,利用个人乘用车运输快递等货物的“共享运输服务”驾驶人呈增加趋势。为此,今后将为临时从事配送工作的人员提供在所需期间内投保的选择,在个人用汽车保险中增设定期有偿运输附加险。
在车辆租赁时即可当场投保的租车车辆损失附加险也将新设。目前在售的租车车辆损失附加险,自投保次日0时(午夜)起保险期间才开始生效,因此必须在租车前一日提前投保。由于租车公司投保的汽车保险中,往往不包含自有车辆损失(租车修理费)保障,许多租车人会另行投保租车车辆损失附加险。今后,考虑到紧急租车需求等情况,将把租车车辆损失附加险的保险起保时间,从“次日0时”调整为“自租车时点起”。但为防止在事故发生后才投保的道德风险,如在车辆租赁1小时后才投保,则自次日0时起才开始保障。
“其他车辆驾驶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也将扩大。“其他车辆驾驶责任附加险”是指在被保险人驾驶其他车辆时发生事故,也按本人车辆事故进行赔偿的附加险,其赔偿与本人车辆投保的对人、对物责任和自身人身伤害保障相同。目前,不论保险单中本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如何,“其他车辆驾驶责任附加险”的被保险人仅限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今后,将把“其他车辆驾驶责任附加险”的赔偿对象和驾驶人范围,扩大为与当前本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范围相同。
即便是对消费者有用的附加险,由于对投保必要性的认知不足等原因,投保率也较低。今后将强化告知,防止因投保人遗漏有用附加险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发生。对于不增加额外保费负担的“指定代理索赔附加险”,计划改为在投保时默认包含,若不需要则可选择排除。同时,将扩大适用范围,使“指定代理索赔附加险”可适用于所有通过单独申请诊断金、护理费等方式给付的附加险。
还将整顿为减少投诉的附加险条款用语。目前部分附加险的条款用语不够明确,消费者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的投诉频繁。以“家庭限定驾驶人附加险”为例,“家庭”的范围不包括兄弟姐妹及子女、父母的事实婚姻配偶,但条款中仅简单记载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儿媳、女婿,导致相关投诉与纠纷频发。今后,将通过使用直观、易懂的词语等方式改进附加险条款用语,并在通过直销渠道(CM)投保时,利用视觉元素等进行提示。
金融监督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附加险赔偿标准和范围的合理化,将在今年第四季度,通过新附加险产品的报备、审批程序及信息系统反映等环节,分阶段引入”,“无需单独报备、审批程序即可进行的附加险条款用语整顿等,将立即实施。”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