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商会《自有股票强制注销问题研究》报告

有意见指出,如果通过执政党正在推进的第三次《商法》修订案将公司回购股份的注销义务化,反而可能阻碍股价提振,并引发多种副作用。


大韩商工会议所16日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注销义务化问题研究》报告,从五个方面指出将回购股份注销义务化存在的问题,并呼吁慎重审议。这五个方面分别是:▲因回购股份减少而与股价提振背道而驰 ▲海外竞争企业多数持有自家股份 ▲阻碍企业重组及业务重整 ▲因资本金减少而限制经营活动 ▲在经营权攻击面前毫无防备地暴露等。


报告分析称,一旦将回购股份注销义务化,企业回购自家股份的动机将被削弱,结果是回购所带来的股价提振效果消失,从而可能对提升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多项研究结果显示,公司回购股份后1至5日内的短期股价收益率比市场平均高出1至3.8个百分点;在回购股份公告后6个月及1年的长期收益率也分别比市场平均高出11.2至19.66个百分点、16.4至47.91个百分点。


然而,如果将回购股份的注销义务化,企业在使用层面必然受到限制,回购动机也将随之降低。


Yonsei University商学院教授 Shin Hyunhan 指出:“如果沉迷于因注销带来的股价一次性上涨预期,反而很可能在长期内失去企业通过反复回购股份来提振股价的效果。”


美国、英国、日本市值排名前30位企业的平均回购股份持有比例分别为24.54%、4.93%、5.43%,也高于我国平均水平2.31%。


迄今为止,国内企业也一直根据多样的经营战略来运用回购股份。


据资本市场研究院统计,企业处置回购股份的目的包括:“改善财务结构”(21.2%)、“筹措投资及运营资金”(20.0%)、“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14.3%)、“战略性结盟”(13.6%)等。


报告以石油化工行业为例指出,持有交叉持股的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可以取得回购股份,如果必须注销如此取得的回购股份,那么也可能成为当前亟需推进的结构调整的障碍。


还有意见指出,如果连为合并等特定目的而取得的回购股份都必须注销,因资本减少将导致贷款与投资资金筹措困难,甚至出现按企业发展阶段推进其固有业务也无法实现的情况。


报告还表示,在近期第一次、第二次《商法》修订中引入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3%规则”,并通过集中投票制义务化、扩大审计委员分离选任等措施,预计经营权攻击将会增加的背景下,如果将事实上唯一防御手段——回购股份的注销义务化,企业可能在此类威胁面前毫无防备地暴露,令人担忧。



大韩商工会议所调查本部长 Kang Seokgu 表示:“如果将回购股份注销义务化,反而可能与资本市场发展背道而驰,只会产生副作用,因此有必要谨慎对待。”他还称:“在以引入经营权防御手段为前提的情况下,现在需要就与其强制注销回购股份,不如在处置过程中确保公正性的方向展开严肃讨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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